佛山市禅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调整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90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改善禅城区水环境质量,按照佛山市政府工作部署,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指引,在2013年禅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以下简称“三区”)划分的基础上,对禅城区畜禽养殖“三区”范围作调整划分。
一、工作思路及目标
按照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为工作目标,以“改善环境、依法合规、科学可行”为基本原则,根据动物防疫、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重要河流岸带、主要交通干线为重点区域,合理调整划分禅城区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四)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九号,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家主席令第二十六号,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八十七号,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主席令第七十一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主席令第八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令第***3号,2013年10月8日***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令第593号,经2011年2月16日***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八)《广东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九)《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十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2010年12月22日修正〕。
四、畜禽养殖“三区”划分范围
禅城区全辖区(南庄镇、石湾镇街道、张槎街道、祖庙街道)列为畜禽养殖禁养区,不再设限养区和适养区。
五、具体工作任务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不再发展畜禽养殖业。
(二)区发改、城建、国土、农业、环保等部门不再批准新建畜禽养殖场,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工作。
(三)各镇(街道)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防止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死灰复燃”。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要组织环保、农业、国土、城管和水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联合整治,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畜禽养殖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工作有效实施。区级农业和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回头看”行动,不定期巡查畜禽禁养区。
(二)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利用电视、讲座、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营造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对违法建设,造成严重水质污染的养殖场给予新闻公开曝光,让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工作。
七、相关术语的定义
本划分方案中所指的畜禽,是指列入经***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国家和广东省对实验动物、保护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
本划分方案所指的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禁止从事一切畜禽养殖业的区域。
***:禅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