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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04日发表  

汕市财工〔2016〕63号

 

保税区、高新区、海湾新区财政(金)局,各区(县)财政局、质监局,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规范汕头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对《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将《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201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4月20日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省、市有关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是指全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国内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推行企业标准体系建设并有效运行和标准宣传贯彻培训,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 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以及相关项目评审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市府办《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汕府办〔2006〕186号)和市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1〕177号)的有关规定,每年市财政安排用于推动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含修订)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工作和承担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标准化科研工作。

本办法所称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广东省或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担广东省、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市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是指为推动标准化机制创新,探索标准化助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新模式,单位和企业承担各级标准化示范试点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是指对本辖区内符合采标要求产品的企业进行宣传贯彻,推动企业进行采标;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得证书,从而促进我市企业更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提升产品质量。

本办法所称推行企业标准体系建设并有效运行和标准宣传贯彻培训是指单位和企业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等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资格认可,以及通过培训班等形式宣传贯彻标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是指建设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工作等。

本办法所称相关项目评审和验收等工作是指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涉及的组织、申报、评审、验收、宣传和管理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二)保证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联席会议技术标准战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指南,组织专家评审及进行项目公示,提出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开展绩效自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监督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办公室批准。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

1.主导制定(修订)联盟标准。

2.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3.承担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4.承办省级、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5.承办汕头市重大标准化活动。

6.承担国内外TBT的重大评议活动。

7.承办其他重大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三)承担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1.对本辖区内符合采标要求产品的企业进行宣传贯彻,推动企业进行采标。

2.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得证书。

(五)推行企业标准体系建设并有效运行和标准宣传贯彻培训。

1.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资格认可等。

2.通过举办标准培训班等形式宣传贯彻培训标准的。

(六)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的相关工作。

(七)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涉及的组织、申报、评审、验收、宣传和管理等经费。

(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它项目。

第九条 资助范围不含农业类项目。

第十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联盟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4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六)主导修订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上述对应主导制定标准资助额度的一半,协助修订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上述对应协助制定标准资助额度的一半。

(七)每承担1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承担1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1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修订)同一项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只资助在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三位或在我市参与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名最前的制定(修订)单位;多个单位同时承担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只资助主导承担单位或在我市参与单位中排名最前的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标准”的证明。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一)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三)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证明。

不符合上述三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者视为协助制定单位。

第十三条 参与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承担国外权威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参照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工作资助额度进行资助。

(四)对国际重大TBT评议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评议意见被相关国采纳的额度不超过1 0万元。

(五)对牵头承办市、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六)对牵头承办其它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四条 承担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推行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和标志的工作,成绩显著;推行企业标准体系建设并有效运行和标准宣传贯彻培训。

(一)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单位或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业项目,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当年度组织企业产品获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和标志15项以上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得证书的企业,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三)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四)开展标准宣传贯彻培训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已取得上级财政同类资助的,不再资助)。

第十五条 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验收、宣传和管理等工作所需的经费在专项资金中按规定列支。

第十六条 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如先进标准体系建设、建立维护技术标准信息平台)或活动,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

第十七条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10%。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采取专家评审制。

第十九条 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项目是否对我市标准化工作或产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是否符合产业发展和政策方向,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参与程度、技术含量、复杂程度进行评价,分别确定资助金额。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条 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办公室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直有关部门、中央在汕单位、省属单位、跨地区企业集团单位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直接送交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办公室;其他单位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送交当地质监部门(未设质监部门的,直接报市质监局),并经其初审合格后,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办公室推荐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根据资助项目的性质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企业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申请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六)申请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项目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或认证证书。

(七)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活动方案、经费预(决)算表和承办活动完成情况的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审批制度。

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办公室组织项目评审,提交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联席会议审议,审议结果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办公室在市质监局门户网站上公示6日。对于经公示无有效异议的项目,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办公室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进行审核,形成资金分配方案,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提前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等工作。具体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专项资金在总额度内可视年度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纳入滚动预算编制实行滚动支持。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市财政部门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在市质监局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信息除外):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办公室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4 2 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办公室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对因故中止的项目,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原《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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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30 04:04:01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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