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江四会市段等9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河湖管理边界,是加强河湖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的规定,更是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明确的任务要求。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和《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组〔2019〕1号)等文件要求,四会市水利局组织开展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将辖区内的龙江四会市段、青莲渠、何礼河、曲水河、下茆河、下寮河、渔云河、大石崀排渠、留田水坑9条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涉及两种情况,一是有堤防河道,另一种是无堤防河道。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堤防和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设计洪水位应当根据河道防洪规划或者国家防洪标准拟定。有堤防的江心洲,堤防、护堤地及堤防迎水侧以外滩地属于河道管理范围;无堤防的江心洲,历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没范围属于河道管理范围。没有堤围的(包括岸边为山体、岸基为公路)河道以设计洪水位所淹没范围并结合实际外延一定距离为河道管理范围。
根据要求,划定了龙江四会市段等9条河流共143.291公里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河流清单详见下表,划定成果详见***。
二、管理要求
禁止违法占用河道临水控制线之间的行洪通道,因建设需要占用的,应当按照权属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建设或经营活动,违者依法从严查处。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其他说明
本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联系单位:四会市水利局,联系电话:3389086。
特此公告。
四会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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