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货款单据为何无效因为买家没有签字
水果供应商陈亮向一家娱乐会所供应水果,却被对方赊欠了数万余元货款。无奈,陈亮将这家会所相关人士告上法庭。昨(25)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对其中经会所负责人王瑞签字的6张水果结算单共8万多元费用予以确认,而对其中一张7740元未经王瑞签字的单据不予支持。
拖欠货款被告上法庭
家住顺庆区的陈亮是一名水果经销商。2016年3月,陈亮一纸诉讼将黄波和王瑞告上法庭,诉称二被告在经营一家娱乐会所期间,从他手中购买水果,累计共欠他货款9.1万余元,经他多次催收,但二被告一直未予支付。特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其支付货款9.1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
顺庆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波、王瑞经法院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一笔欠款被法院否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瑞是某娱乐会所的经营者,从2014年9月起,陈亮开始向王瑞经营的娱乐会所供应水果,从2014年10月20日到2015年3月24日,双方6次结算货款共计8.3万余元,6张结算单上均经过王瑞签字确认。此后王瑞未履行付款义务,以致引起诉讼。
此外,陈亮另外提供了2015年4月14日结算金额7740元的费用报销单及该娱乐会所入库单,拟证实双方存在价款为7740元的买卖合同,但因为该报销单上没有王瑞的签名,陈亮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入库单及费用报销单的制作者是王瑞雇请的工作人员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亮起诉要求王瑞和黄波给付货款,其提供了王瑞经营的娱乐会所入库单及王瑞的费用报销单,证实陈亮与王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王瑞拒不到庭应诉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和抗辩,应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原告陈亮与被告王瑞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同时被告王瑞拒不到庭陈述其经营的娱乐会所的组织形式,亦不披露其他合伙人,故应由王瑞对已签字认可部分承担给付货款责任,同时应承担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
8月19日,该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王瑞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亮给付货款8.3万余元及利息。(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