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和省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的实施意见》、《西安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2007〕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西安市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市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按项目核准权限,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区县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西安市浐灞河综合治理开发建设管委会、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委会、西安航天科技产业基地管委会(以下简称核准机关)分级核准管理制度。
第四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第五条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中: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内,或用地在50亩以内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各区县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市浐灞河综合治理开发建设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航天科技产业基地管委会(以下简称“四区两基地”)管辖区域内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四区两基地”管委会核准;市属企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驻西安的国家及陕西省管理企业、民营企业的外商投资项目,可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申请报告初审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六条 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安全生产情况分析;
(六)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七)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七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以银行信贷融资的应出具银行融资意向书;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初审意见;
(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八条 按项目核准权限,属于各区县、“四区两基地”管委会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地区县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四区两基地”管委会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由区县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四区两基地”管委会核准。属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区县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四区两基地”管委会对项目申请报告初审后,转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属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人按程序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后,转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驻西安的国家及陕西省管理企业、民营企业可直接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项目申请报告。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市行业主管部门接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意见函和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对确需征求公众意见或组织专家评议的项目,应发出征求公众意见或专家评议通知书,同时抄送项目申请人。通知书应依据相关管理方法,确定征求公众意见或专家评议的方式、程序、内容和时限。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初审意见。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初审意见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上述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二条 核准机关对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有条件的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三条 核准机关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西安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调整政策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五)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凭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土地使用、城建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其它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第十五条 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应规定核准文件有效期,核准文件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超过核准时限仍需办理第十四条所列相关手续的,项目申请人应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 已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虽然没有超过核准文件有效期,但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变更核准: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它情况。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外经贸(商务)、土地、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核准机关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十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对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四区两基地”管委会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为及时掌握项目核准信息,各区县、“四区两基地”管委会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在项目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如与《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有抵触的,按《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核准权限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均按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