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按照《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规定,对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双随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细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一般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是对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戴河新区分局随机抽查事项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的操作指南,适用以下随机抽查事项:强制性认证获证产品市场抽查;食用农产品获认证产品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体系认证监督抽查;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监督抽查、证后监管、风险监测);工业产品获证企业监管;区域整治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监督检查;“质检利剑”专项行动对重点产品执法检查等。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实际工作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二、职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1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赋予的对强制性认证获证产品市场抽查;食用农产品获认证产品监督抽查;管理体系认证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赋予的对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权;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进行监督检查权和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生产场所等的监督检查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赋予的对本辖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权。
三、检查人员
实施随机抽查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资格的人员;
(二)应是经过秦皇岛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注册的执法人员;
(三)应是随机抽查电子系统随机生成的执法人员。
四、检查工作程序
(一)检查前准备。
1.明确检查日期和时间;
2.了解被检查单位基本信息;
3.明确检查项目与内容;
4.对照检查内容,准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检验规程等;
5.明确检查分工;
6.准备检查需要的执法文书、证件、服装、标志及执法记录仪、照相机等检查需用装备;
7.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进行随机检查时,应提前与市局特设科联系,由特设科联系专家陪同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二)检查程序。
1.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应主动向被检查单位的接待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检查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流程及检查纪律,要求被检查单位指派并确定陪同人员。
2.与陪同人员一起,核对被检查单位有关主体资质,对生产经营场所和条件、文件资料、物品等实施现场检查。
3.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
(1)收集证明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具备条件的,采取照相、***等方式记录违法行为或事实。
(2)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需要提取物证,采取抽样的方式取证并制作《行政执法检查抽样单》。
需要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文件、抽查方案等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采取抽样的方式抽取部分产品作为检验样品和检验备用样品,使用质量技术监督封条对检验样品和检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制作《行政执法检查抽样单》,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分别签字确认,具备加盖印章条件的《行政执法检查抽样单》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后,执法人员对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
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对违法物品实施封存或扣押,或对违法场所予以查封。对实施封存、扣押的物品或查封的场所应当加贴质量技术监督封条并经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
(3)现场处置。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制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采取措施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4.结束检查。
(1)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
(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如实记载检查情况,根据被检查单位性质,分别填制《检验检测机构日常监督检查表》《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双随机抽查事项检查表》《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双随机抽查事项检查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双随机事项检查表》《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情况双随机事项检查表》作为《现场检查笔录》的***。
对现场提取的主体资质证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票据、账册、记录、合同协议等证据材料由被检查单位签字予以确认,具备加盖单位印章条件的,同时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
(3)被检查单位现场不能提供有关检查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如实记录情况,并与企业约定后续提供时间。在调查核实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补充填写相应双随机抽查事项检查表。
(4)发现涉嫌违法的,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处置情况,也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并告知被检查单位,将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做进一步调查。
(5)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陪同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记载内容进行确认并签字,采取抽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强制措施、制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当场处罚的,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陪同人员对相关文书内容进行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将行政执法检查抽样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封存(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并制作《送达回证》履行送达手续。
(6)对需要被检查单位签字进行确认,而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和要求,明确告知被检查单位有配合检查的义务,尽可能由被检查单位进行签字确认,如被检查单位仍予拒绝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载明情况,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必要时,邀请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7)对需要被检查单位签字进行签收,而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签收的,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和要求,明确告知被检查单位有签收法律文书的义务,尽可能由被检查单位进行签字签收,如被检查单位仍予拒绝的,执法人员应当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载明被检查单位拒绝签收留置送达的情况,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送达回证》的送达方式记载为留置送达。必要时,邀请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8)执法人员整理检查材料,礼貌告别被检查单位,结束本次检查。
第二章 检查内容
(一)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
按照每年不少于30%的比例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以年为周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级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后处理。检查内容包括:1.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2.质量管理制度建设情况;3.原辅材料和添加剂索证索票情况;4.质量控制关键点情况;5.生产工艺流程情况;6.各项台账记录情况;7.监督检验情况。
(二)工业产品获证企业监管。
按照每年按照不少于50%的比例对获证企业以年为周期开展随机抽查活动,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存在的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核查回访。检查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如下:1.企业执行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2.企业是否迁址、增设生产场点或者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是否办理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3.企业对《实施细则》具体规定的执行情况(包括生产和检验必备设备仪器等);4.产品标识标注情况;5.委托加工情况;6.企业是否具备两个出厂检验员、出厂检验记录是否齐全、实际操作能力水平;7.产品质量状况,每年监督抽查情况,是否有年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三)强制性认证获证产品市场抽查。
按照以年为周期,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以不少于50%的比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是否经过认证,是否存在出厂销售行为;2.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是否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行为;3.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暂停期间,是否存在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等行为;4.获证企业是否有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出租、出借认证证书的行为;5.获证产品是否与实际生产产品一致;6.是否正确加贴认证标志。
(四)食用农产品获认证产品监督抽查。
按照以年为周期,对食用农产品获证组织及认证机构以不少于50%的比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是否经过认证,是否存在出厂销售行为;2.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是否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行为;3.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暂停期间,是否存在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等行为;4.获证企业是否有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出租、出借认证证书的行为;5.获证产品是否与实际生产产品一致;6.是否正确加贴认证标志。
(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按照以年为周期,对检验检测机构以不少于50%的比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检验检测机构是否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是否在批准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是否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活动的;2.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是否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3.是否按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及时办理人员、能力、地址、名称等相应变更手续的;4.是否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5.是否及时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6.是否存在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7.是否存在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8、是否存在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9.是否存在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或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等行为;10.是否存在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11.是否存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12.是否存在机构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六)管理体系认证监督抽查。
按照以年为周期,管理体系认证监督抽查以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认证机构是否经过批准;是否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认证活动。2.认证机构是否向获证组织提供了认证审核文件。3.认证机构是否聘用了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是否使用了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4.是否有审核人员代替或不到现场的现象。5.认证机构是否在对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的领域、产品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法人资格等资质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实施了认证。6.认证机构是否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程序和程序要求实施了认证。7.认证机构是否对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了有效验证。8.认证机构是否为获证组织、产品实施了有效***调查。9.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认证机构是否及时暂停或撤销了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10.获证组织是否有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行为。11.认证机构或获证组织是否拒绝接受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按照每年不少于30%的比例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以年为周期开展随机抽查活动。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许可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方法:现场查验单位提供的许可证有效日期。2.抽查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检查方法:至少从作业人员中抽查一名,应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3.抽查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档案是否建立。检查方法:至少抽查一份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工程档案材料。4.抽查设计图样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方法:此项仅对锅炉制造单位抽查。至少抽查一个型号锅炉的设计文件鉴定材料(由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出具)。5.抽查产品生产过程资料是否保存完整,特种设备出厂是否附有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是否移交相关技术资料的文件。检查方法: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至少抽查一台设备的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对于制造单位至少抽查一台(件)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等出厂资料。对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至少抽查一项竣工工程的移交技术资料文件(证明已将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施工材料等技术资料交付建设方或使用方)。6.抽查型式试验、监督检验资料是否齐全。检查方法:型式试验仅对电梯、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进行抽查,至少抽查一型号、品种(压力管道元件)是否有型式试验报告。对于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至少抽查一项竣工工程,应有施工设备的监督检验报告。7.最近一次评审提出的整改项目是否整改。检查方法:由技术专家核对上次评审提出的整改项目整改情况。8.抽查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生产的情况。检查方法:至少抽查一台(件)或一项工程的档案材料,查看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生产的情况。9.检查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名称、产权、生产场地等变更是否及时申请变更。检查方法:核对营业执照、现场地址是否与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名称、产权、生产场地等信息相符。10.检查使用单位。(1)机构及制度。现场检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应急预案建立及落实情况。(2)设备使用。设备档案建立、日常运行、定期检验、使用登记、日常维护保养及定期自检等情况。(3)安全***及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及检定、日常运行情况。(4)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及安全培训情况。(5)电梯的日常维保情况。
(八)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监督检查。
按照每年不少于50%的比例对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以年为周期开展随机抽查活动。检查内容包括:
1.许可资格。
(1)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检查方法:核查许可证有效期;核对营业执照、现场地址是否与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名称、充装地址等信息相符。
(2)是否超范围充装。检查方法:至少检查一只(台)充装的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标注的充装介质是否与许可的充装介质相符。
2.作业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有有效证件。检查方法:至少检查一名作业人员,是否持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书或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证书。
3.质量安全管理:是否有充装活动记录。检查方法:检查是否有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记录。
4.设备条件: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有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检查方法:检查是否有在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查验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5.充装气瓶要求。
(1)抽查是否对自有产权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检查方法:至少抽查一只自有产权气瓶,核对是否有使用登记材料。
(2)抽查已充气气瓶上标志、漆色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方法:至少抽查一只充气气瓶,由专家查验漆色是否符合规定。
(3)抽查是否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以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检查方法:至少抽查一只充气气瓶,查验是否已超过检验期、超过使用年限以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
(九)区域整治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目前,新区质监分局暂无该项检查活动。
(十)“质检利剑”专项行动对重点产品执法检查。
按照每年不少于5次开展“质检利剑”专项行动,以年度为周期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主要检查企业的生产、资质许可、检验检测、产品质量、规范管理等情况。
第三章 抽查结果的处理
(一)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完成“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河北省“双随机与双告知综合系统”。
(二)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三)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自处理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四)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公开满2年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个工作日内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按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做出的,应当在确定处理结果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做出必要的说明。
第四章 检查材料归档
(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违法行为,无需进一步处理的,对检查情况和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二)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并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监督处罚决定的执行,并将当场处罚信息录入《秦皇岛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和《12365系统执法管理平台》,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归档备查。
(三)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处理的,相关材料按照本局规定移交承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