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以及江苏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苏民事〔2015〕12号)的规定,自2015年9月28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市婚姻登记处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特此公告。
靖江市民政局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