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试行)政策解读
《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典当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南京市市司法局统一要求,结合本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实际,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试行)》。
二、主要内容
《规则》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参照《行政处罚法》及其他城市政府部门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和分类:共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共5种情形。
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结合地方金融监管的特点,对以上5种情形分别进行了界定,就处罚的标准进行区间划分,即按照法律、规章规定的罚款的最低限和最高限(两者之差为区间),按0—最低限(减轻)、区间30%以下(从轻)、区间30%—70%(一般)、区间70%-100%(从重)进行了划分。
三是明确了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明性要求和法制审查要求,要求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对于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理由,应进行告知,并明确了法制审核的重点环节。
四是制定《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第一批)》,针对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实施的典当行业三项行政处罚事项,明确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标准及处罚幅度。
附:
关于印发《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