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栖霞区市场监管局市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关于2021年栖霞区市场监管局市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1年,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西湖集贸市场王书宝销售的鳊鱼,经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测,不合格项为恩诺沙星,μg/kg。经查明,该批不合格的鳊鱼商户共购进6.2公斤,已全部售完。初步排查不合格原因为商户进货查验不严导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给予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5元,罚款800元的处罚。
2、栖霞区庞瑞生鲜蔬菜店销售的生姜,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测,不合格项为噻虫胺,mg/kg。经查明,该批不合格的生姜商户共购进5公斤,已全部售完。初步排查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问题。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
3、栖霞区皋德军水产品销售店销售的牛蛙,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测,不合格项为恩诺沙星,μg/kg。经查明,该批不合格的牛蛙商户共购进10公斤,已全部售出。初步排查问题可能原因为养殖环节问题。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给予没收非法所得金额520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4、好邻里福瑞农贸市场谢道宏销售的生姜,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测,不合格项为噻虫胺,mg/kg。经查明,该批不合格的生姜商户共购进10公斤,已全部售完。初步排查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问题。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
5、好邻里福瑞农贸市场谢道宏销售的韭菜,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测,不合格项为镉(以 Cd 计),mg/kg。经查明,该批不合格的韭菜商户共购进7.5公斤,已全部售完。初步排查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问题。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
6、栖霞区魏氏水产商行销售的罗氏虾,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测,不合格项为恩诺沙星,μg/kg。经查明,该批不合格的罗氏虾商户共购进5.5公斤,已全部售完。初步排查不合格原因可能为养殖环节问题。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1元,罚款500元的处罚。
7、南京市栖霞区巴图鲁羊肉馆使用的消毒餐具,经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不合格项为大肠菌群,50cm²。经查明,该批不合格的消毒餐具商户共有30套。初步排查不合格原因可能为洗消过程中,承包公司操作不当造成,商户已整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予以警告。
8、南京市栖霞区范存东水果销售中心销售的香蕉,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测,不合格项为吡虫啉,mg/kg。经查明,该批不合格的香蕉商户共购进10公斤,已全部售完。初步排查可能原因为种植环节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6元,罚款300元的处罚。
9、南京福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代餐肉干(沙嗲味),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不合格项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经查明,该批不合格的代餐肉干该公司共生产了50公斤,召回8.9公斤,召回部分已封存。据厂家自我排查,可能原因为涉及生产所使用的电子秤存在误差,厂家已更换所有电子秤并进行了校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4元,罚款20000元的处罚。
10、南京市栖霞区森果荟水果店销售的香蕉,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测,不合格项为吡虫啉,mg/kg。经查明,该批不合格的香蕉商户共购进9公斤,已全部售完。初步排查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问题。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11、南京市栖霞区高超蔬菜店销售的芹菜,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测,不合格项为噻虫胺,mg/kg。经查明,该批不合格的芹菜商户共购进2.5公斤,已全部售出。初步排查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问题。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1000元的处罚。
12、栖霞区星昕水果店销售的香蕉,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测,不合格项为吡虫啉,mg/kg。经查明,该批不合格的香蕉商户共购进19公斤,已全部售完。初步排查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问题。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票据,且进行了进货查验工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13、南京市栖霞区正宗小龙坎餐饮店销售的土豆粉(马铃薯,湿粉条),经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不合格项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mg/kg"。经查明,该批不合格的土豆粉商户共购进50包,已使用47包,执法人员现场查扣3包。初步排查不合格原因为生产方责任。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26.8元,罚款6000元的处罚。
14、南京江洲食品厂生产的麻辣锅巴,经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不合格项为菌落总数,CFU/g。因该商户已经离开不再经营,无法与商户取得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中止案件调查。
15、栖霞区乐仔旺零食店销售的大麦若叶燕麦饼干,经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不合格项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经查明,该批不合格的大麦若叶燕麦饼干商户共购进4.25公斤,已全部售完。初步排查不合格原因为生产方责任。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6元的处罚。
16、南京江洲食品厂生产的麻辣锅巴,经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不合格项为菌落总数,CFU/g。因该商户已经离开不再经营,无法与商户取得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中止案件调查。
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