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工作规则(试行)解读说明材料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起草了《南京市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规则》是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迫切需要。《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原则,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制定本《规则》是促进本部门规范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的迫切需要,同时,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及时发现执法方面的问题,反推各业务处室规范行政执法的迫切需要。
(二)制定《规则》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制度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在其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起草过程
为保证《规则》的公正性、科学性和严谨性,行政应诉处认真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并调研全国兄弟城市的先进做法,并参照省厅的办案规则,起草了初稿,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第一次修订稿完成后向本局相关业务处室(主要是文审处、律工处、公证处、司法鉴定处、法律援助处等处室)及其分管领导征求意见,在汇总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第二次修订。第二次修订稿完成后交由办公室,由办公室征求本局法律顾问的意见,综合本局法律顾问的意见后完成第三次修订。第三次修订后又报分管领导审核,形成了现在的《规则(试行)》审议稿,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通过。
三、主要内容
制定《规则》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在尊法守法的基础上细化内部办理流程,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高效运行。既有利于促进各处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又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规则》共分六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规则》第二、三章主要规定了本局作为复议机关和被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流程。明确了各区局、各业务处室局和行政应诉处在案件受理、立案、审理、决定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职责、任务分工和办理时限,尤其是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及专家智囊团的作用,依法及时高效地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复议的答复。
(二)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规则》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对本局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流程。明确了原行政行为处室和行政应诉处职责划分,细化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和机关负责人出庭分工,对情节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组织业务处室、法律顾问单位及相关领域专家召开案审会,确定应诉答辩方案等细节,提高行政应诉的质效,确保不败诉。
(三)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规则》第五章主要规定了向本局申请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流程。明确了相关处室与行政应诉处,在收到行政赔偿后,各自的职责划分,设定时间节点,细化工作任务。对申请的受理与否、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及赔偿事宜等方面重点审查。充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我局及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工作规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