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教育局应取消社区专项证明的建议(第077号)答复
李佳代表:
您好!首先感谢你对于皇姑区学前教育发展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教育局应取消社区专项证明的几点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坚持依法依规实施管理规范园所发展
学前教育是重要的公益事业,办好新时代的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不仅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也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因此,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进行开办园所的审核是我们的工作责任,也是保障办好学前教育的前提。
1、针对您提出的“社区无法判定开具证明幼儿园的资质和开办地点是否符合教育及其他相关部门(如消防)的要求”。依据沈阳市教育局下发的《沈阳市学前教育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经2009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予以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文件中第九条要求:单位或者个人申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其中第六点要求申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社区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的相关规定,我区开办幼儿园的审核工作一直参照执行。我区要求开办幼儿园提供的“社区相关证明”主要是指:申办幼儿园具体归属哪个社区管辖范围。
2、针对您提出的“教育局作为审批部门对所要证明审验存在不谨慎,没有有效判断证明的真伪,也不向开具证明的社区求证,造成审批漏洞,失去证明本身的意义”及“存在部分幼儿园在未到社区开具证明的情况下就获得了办园许可证”,这两个问题我们也高度重视,如幼儿园属于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可以不到社区开具证明的,一直以来我局对于开办园所的审核都严格按照各项文件要求及流程执行,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依然会秉承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进行审核以确保我区学前教育的优质发展。
二、全方位监管体系保障在园儿童的健康成长
1、针对您提出的“社区无法预知开办幼儿园后,是否对辖区周边产生不良影响”这一问题,在《*** ***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第二十一条强化安全监管中明确指出:落实相关部门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和监管责任,提升人防、物防、技防能力,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幼儿园所在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而监管体系中包含了申办幼儿园所在的社区或街道,因此全方位的安全监管工作更能够促进幼儿园未来发展的美好前景,保障在园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
2、针对您提出的“目前很多幼儿园开办地点都没有自己独立的空间,大多和居民楼相连,经常发生幼儿园和其他居民抢占公共空间的问题”。按照《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2011]5号)要求第九条幼儿园用地中提出:户外活动场地。幼儿园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儿童人均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等相关要求。
在审批过程中我区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因此,只要是经过我区教育局审批的幼儿园在审批时都是有固定的户外活动场地的,即使是小区内开设的幼儿园也有与开发者签署的相关用地协议。
感谢您对皇姑区教育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皇姑区教育局
2020年4月28日
经办人: 钟丹翌
联系电话: 86846954
撰稿人:曲伟
审核人:曾晓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