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局对市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第87号建议关于整治较大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较大噪音健身活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收到建议后,立即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对人大代表建议逐一研究分析,按照单位职责,交专人进行办理。
据我局调查,城区户外健身以广场舞居多,参与群体多为中老年群众,因音量过大,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发现的户外健身噪音过大的情况及时进行了劝导和制止。对群众投诉的噪音过大的情况也及时到现场进行了处理。但由于户外健身的中老年人法制和环保意识较弱,当执法人员离开后,有时会再次调大音量。
针对户外健身活动噪音扰民问题,4月9日,我局召集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负责人,召开现场会,共同研究,提出妥善解决方案。加大宣传教育,对多次劝导、制止拒不改正的户外健身团体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城区户外健身场所进行了统计,目前,户外健身场所共计23处,以广场舞居多,有3处甩鞭行为,健身活动一般在早8点前或者晚8点后,我局执法人员对户外健身团体和个人宣讲了环境噪音管理的规定,要求在进行户外健身活动时,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文明健身,营造和谐居住环境。
4月15日,经与市体育局沟通,在户外健身,特别是广场舞管理方面,国家体育总局对广场舞管理方面有专门的规定,不得因广场舞健身活动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学生上课和居民正常生活。对于城区的广场舞协会,我局结合体育局,加强对城区广场舞的管理。
我局执法人员对城区大剧院广场、长城路与人民路东南角广场、牡丹区政府广场等重点位置增加了巡查频次,劝导、提示使用的音响调至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声环境质量标GB3096-2008》规定,在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等区域,昼间6时至22时之间时段环境噪声不超过55分贝,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之间时段环境噪声不超过45分贝,避免健身活动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对城区的执法检查,配合文体、公安等部门,对构成违法的噪音扰民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最后,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