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农民工撑起保护伞
近日,“关爱民工”行动颇有收获,大大小小的案子解决了好几起,听来令人欣喜。归结多起案例,工程款不到位是拖欠的主要原因。
案例一:
盖县木工郑喜富等7人2003年5至6月在阳光小区做木工,施工队长刘富祥除支付少部分生活费外,1万元工资拖欠至今。郑喜富等7人于2003年12月10日到市劳动监察支队第五监察室投诉。经调查了解,造成工资款拖欠的原因是开发商未拨工程款所致,施工队长无力支付民工工资。
经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支队调查协调,开发商甲方同意在工程未决算前支付乙方施工队5万元工程款用于解决民工工资问题。郑喜富7人一周后从市劳动监察支队第五监察室监察员手中收到1万元工资。
案例二:
四川人曲建国带领20名民工于2003年6月至7月在立山丽水家园工地做木工,施工方环宇建筑工程公司施工队长是张忠义。劳动监察支队接到曲建国等人被拖欠工资的投诉后,经过调查原因是甲方未拨工程款。通过监察员协调解决,曲建国等人于2003年12月5日收到工资款2.5万元,余下一半施工方答应月底付清。
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2001年为2681万元,2002年为8296万元,2003年为23685万元。2001年至2003年,全市建设领域累计拖欠工程款为3.466亿元。
有关人士认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仅靠开展监督检查很难彻底解决问题,必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从源头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用工管理,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此规范建筑业用工行为,严格劳动合同管理。
事实证明,加强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劳动法》、《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帮助农民工学会通过正确的方式和合法的渠道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才是解决问题最根本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