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杨市监法规〔2020〕43号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知识产权所: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 按照《杨浦区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局之间关于行政赔偿、补偿产生的行政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本局调解,且该纠纷尚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受理或者处理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依法进行行政调解。 第三条 行政调解应坚持依法自愿、注重效率、法制统一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局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质量,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行政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为:依法指导行政调解工作;研究组织实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事项;听取业务条线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汇报;审议本局年度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报告。 第六条 行政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委员(相关调解工作负责人)由各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知识产权所主要负责人担任。 本局在编在岗执法人员列入调解员名册,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具体工作。 第七条 行政调解委员会在法规科和消保科设联合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行政调解工作,审议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调解案件。法规科负责行政纠纷调解协调工作,消保科负责民事纠纷调解协调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由法规科和消保科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合办公室成员由法规科、消保科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 行政调解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调解员名册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 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依据本局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 行政调解委员会可以指定名册中的调解员进行相关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工作。 第十条 行政纠纷的行政调解由行政调解委员会组织,指定委员和调解员进行。调解达成合意的,由行政调解委员会将调解合意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由行政调解委员会制作相关文书,送达对方,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调解结果执行。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未通过的,调解终止。 第十一条 行政调解委员会每年度组织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培训可采取专题讲座、研讨交流、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法庭旁听、网络教学等方式,提升培训实效。 第十二条 调解员履职情况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 行政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局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调解部门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受理、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收集归档,由部门分别保管。 第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局就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争议,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等规章处理。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区司法局。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