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民政局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近日,县民政局与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联合行文下发《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联系村(社区)领导、村(社区)干部及其他乡(镇、办事处)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推进城乡低保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运行,防止出现“关系保”、“人情保”,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通知》规定,登记备案对象包括所有低保经办人员、联系村(社区)领导、村(社区)干部、其他乡(镇、办事处)干部及村(社区)干部本人。近亲属包括登记备案对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通知》明确,登记备案内容包括登记备案对象的姓名、性别、单位、职务、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的情况,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与备案对象的关系,享受低保的原因、起始时间、低保类别、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等。
《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严格登记备案程序,一是县民政部门在组织开展低保年度核查时,对登记备案对象近亲属享受低保登记备案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在对本部门低保经办人员进行统计的同时,组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登记备案对象进行全面统计,摸清底数,建立台账;二是所有登记备案对象在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按规定进行承诺并登记备案,签定《低保经办人员和联系村(社区)领导、包村(社区)干部、村(社区)干部及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登记备案承诺书》(以下简称《登记备案承诺书》),填写《低保经办人员和联系村(社区)领导、包村(社区)干部、村(社区)干部及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登记备案表》(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表》);三是村(社区)对村(社区)干部《登记备案表》进行审查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级登记备案对象《登记备案表》进行审核,县民政部门对本部门低保经办人员《登记备案表》进行审核。审查、审核意见必须明确是否属实并签署审查、审核人姓名;四是乡、村两级填写《低保经办人员和联系村(社区)领导、包村(社区)干部、村(社区)干部及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登记备案汇总表》,村(社区)填写《村(社区)干部本人享受低保情况登记备案汇总表》(以下简称《登记备案汇总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后上报县组织、监察、民政部门备案,并送乡镇民生特派组备案。县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汇总表》报县组织、监察部门备案。同时,《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实行承诺制度、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动态管理制度、归档备查制度,加强规范管理。
《通知》强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强化组织保障,确保工作实效。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强化督促检查;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对未按规定作出承诺和未据实进行登记备案,故意隐瞒近亲属关系,将不符合条件的群众纳入低保的,依据《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及《纳雍县城市低保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问责。对涉及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