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餐饮企业制定惩罚措施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今天早上,我在进行日管控检查时发现打荷区的张姐没有按要求戴口罩和戴手套。扣0.5积分并罚款10.00元。”兴安县喜屋精品酒店有限公司餐饮部打荷区的食品安全员唐小建向该酒店的食品安全总监汇报到。
据了解,该酒店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来,主动作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率先实行制度上墙,任命了食品安全总监1名,食品安全员3名,并做好了三本台账,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同时该酒店为了把日管控的常规动作落地见效,而不流于形式,制定了《兴安县喜屋精品酒店有限公司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的惩罚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该酒店的秦总介绍到:“该《措施》是根据落实主体责任的要求,我们根据酒店的实际情况特别制定的。对事不对人,以制度来管人,很有效。”
笔者随即查阅了该酒店的《措施》,措施中对日管控中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根据违反情节的不同程度制定惩罚明细:5–50元的罚款,扣绩效积分0.5–5分,并在每天下午集会时进行通报。
被罚款的张姐说:“确实没有做好,罚款是应该的,就是集会上进行通报比较难为情,以后我一定严格按照要求去执行《措施》。”
酒店负责人秦总说到,《措施》中的罚款和扣分不是我们的目的,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才是根本。因为食品安全大于天,食品安全是我们餐饮人的底线和最高标准。同时我们将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将制止餐饮浪费贯穿始终,争做兴安县餐饮行业的标杆企业。
据悉,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分级培训、分级管理的方式,在全县范围内逐步推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并把某些食品企业好的做法进行提炼、创新后并全面推广。目前全县大型酒店已有四家餐饮企业推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的惩罚措施》,在日管控上下功夫,将食品安全风险点控制在最低点,有效守住了食品安全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