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并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第一批)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西陵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司法局对机构改革后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公布如下:
1.西陵区发展和改革局
2.西陵区教育局
3.西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4.西陵区民政局
5.西陵区司法局
6.西陵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7.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西陵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9.西陵区水利局
10.西陵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体育局)
11.西陵区卫生健康局
12.西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3.西陵区应急管理局
14.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
15.西陵区统计局
16.西陵区医疗保障局
17.西陵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18.西陵区人民政府窑湾街道办事处
上述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可向区司法局投诉(投诉电话 0717-6937348)。
宜昌市西陵区司法局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