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指引试行
斗门区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指引 (试行)
为指导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82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斗门区环境保护局管理辖区范围内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可参照执行。
一、自主环保验收主体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自主环保验收范围
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大气、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三、自主环保验收时限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四、自主环保验收流程
验收流程图见***1,并分别作如下说明:
(一)编制验收报告
1.编制单位责任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取得环保部门审批批复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报告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并指定专人全程参与;建设单位对委托行为自担风险和后果,建议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技术服务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义务,特别是明确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及民事责任的情形,并监督其依约履行。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及人员对其编制的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
2.验收报告内容
验收报告封面应显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及编制时间等信息。验收报告首页为目录,编制单位在编制中产生及收集的文件资料应按顺序另外设置新页码,并与目录对应一致。内容清单如下: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查表(参考格式见***2)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4)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方案及验收监测报告,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的验收调查实施方案及验收调查报告(表) (格式及要求详见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5)建设单位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环评文件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
(6)国家危险废物委托处理协议、委托处理单位资质及 能力证明(危废处置单位名录见 http ://www.gdep .gov. cnlgtfw/, 咨询电话:5538270)
(7)环保管理制度(包括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8)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咨询电话:5221120)
(9)城市排水许可证(环评文件要求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
(10)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须标明排污口位置和编号,厂界及厂界周围环境情况)
(11)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环评文件或批复意见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12)现场照片(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现场照片、排污口标志牌等)
(13)环保设施运行记录表(台帐)
(14) 其他相关资料
3.验收报告编制要求
验收报告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其中:
(1)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 应根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列明分期的建设内容,明确相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据此开展分期验收。
(2)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未取得的,不得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调试或试运行。
(3)调试或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需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有关事项如下:
I.验收监测方案编制:承接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的机构应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或验收调查实施方案,经建设单位审定,必要时可请专家审定;
II.验收监测实施:应委托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CMA),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检测机构依照审定的监测方案实施,检测机构应对其出具的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III.验收监测工况要求:需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IV.验收监测规范:参照国家现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二)验收技术评估
1.成立验收工作组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
2.验收会议
建设单位组织召开验收会议,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审核验收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
3.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工作组根据项目审查情况形成验收意见(参考格式见***3)。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4.完成整改并确认
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验收工作组验收不合格、要求重新组织验收的,应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要求整改后可给予验收通过的,企业应整改完成后补充相关资料,提交验收组审核并出具复审意见。
5.形成验收报告终版
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补充、完善验收报告,形成验收报告终版,包括四(一)2验收报告内容清单(1)一(13)项、验收意见、验收会议和现场检查照片、整改资料、验收组复审确认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三)信息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2、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3、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同时向我局提出项目配套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如: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日期、调试起止日期和验收报告等。咨询电话:5538270),并接受监督检查。并将信息公开网页截图或照片等其他资料存档。
(四)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完善后,按要求办理)
(五)资料归档
验收全过程形成的文件资料,是企业环境守法的凭证, 也是环境监管执法的依据。各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完成验收后将以下资料按顺序,形成完整的项目验收档案,并长期保存:
1.验收报告终版,包括四(一)2验收报告内容清单(1) 一(13)项、验收意见、验收会议和现场检查照片、整改资料、验收组复审确认意见等
2.验收工作组名单
3.验收会议通知或方案
4.信息公开截图
5.网上申报截图
6.初步设计(环保篇)
7.施工合同(环保部分)
8.工程竣工报告(环保部分)
9.委托技术机构开展验收工作的合同
10.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提供在线监测仪器比对监测
报告以及在线监测仪器与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网证明
11.竣工相关图件(包括项目竣工图及污染治理工程图)
12.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资料视建设项目具体情况而定,不作硬性要求。
五、现场检查重点
建设项目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需进行现场检查及对验收报告内容进行审查。
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可以参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 (环办〔2015) 113号)执行,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二)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问题;
(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情况;
(四)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生态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是否配套衔接;
(五)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可信,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项、遗漏,验收结论是否明确、合理;
(六)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是否落实;
(七)是否存在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其它情况。
六、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咨询电话: 5135104),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七、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指引与其不一致的内容自动失效。
***:1.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流程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查表(参考格式)
***3:验收意见(参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