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至3月全市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2504起
市高院4月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去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8521起,审结8186起,分别同比上升23%和17%。今年1月至3月,全市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504起,已审结1873起。
法官分析指出,过去劳动争议案件以追索工资报酬为主,现在则以服务期纠纷、工伤待遇纠纷及竞业限制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为主。“五・一”劳动节将临,法官提醒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怀孕期不得降低报酬
陈***应聘进入一家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测试员,签下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月薪1500元。去年2月,陈***月薪调至2000元,不久她怀孕。去年4月,双方合同到期,公司在与陈***重签合同时,欲将她的岗位调整为文秘,月薪降至1000元,遭到陈***拒绝。
去年5月至6月,陈***共有37天病假。期间,公司未向她支付工资4000余元。为此,陈***申请仲裁,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静安区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补发上述工资。
【法官提醒】双方合同履行期间,企业不得解除与怀孕女工的劳动关系,也不得降低工资报酬。如劳动合同期满,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
职业病享工伤待遇
来沪打工的高先生等8人一直随赵某从事宝石加工业务,但双方未签合同。2004年初,他们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一人被确诊为职业病矽肺二期。但赵某拒绝承担治疗费用,理由是他们与公司没有任何“瓜葛”。原来,赵某早已将高先生等人的劳动合同转入其它公司。
青浦区法院审理后,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判令赵某给付8名工人工资,并承担职业病治疗费用。日前,经法院强制执行,高先生等人全额拿到工资和治疗费。
【法官提醒】不管签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只要劳动者向公司提供了劳动,接受了公司的管理并具有岗位、职务和劳动报酬等,都可视作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也受法律保护。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若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其医疗和生活保障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竞业限制不可显失公平
钱先生被一压缩机公司录用后,在采购部工作。双方签订协议:如钱先生离开公司,2年内不得从事与原来工作有关的同行业工作。如违反协议,钱先生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2004年12月,钱先生离职,去年1月应聘至另一家压缩机公司从事采购技术支持。
原公司认为钱先生涉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将他告进金山区法院。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的协议仅对钱先生的竞业限制作了约定,却未对公司应给予钱先生的经济补偿作约定,显失公平。因此该协议对钱先生不具约束力。据此,法院驳回公司诉请。
【法官提醒】由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在不得已或不清楚的情况下对一些显失公平的协议作出妥协。若日后发生纠纷,法院将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显失公平、存有欺诈的协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