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铜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1月19日发表  


 

铜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行为,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人民政府规章,是指由市政府制定并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市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 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列入相关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拟定规章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规章制定工作五年规划。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制定市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立法建议包括建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理由、依据等,可以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应当于起始年度前一年的10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报请立项的申请应当提交立项论证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完成时限等。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及建议进行汇总研究,于每年年底前拟订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规章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十二条 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立法思路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现代城市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及立法条件不成熟的,不予立项。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 未列入规章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办理。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的,报请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参照本章规定立项后,列入当年规章制定工作年度计划。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成立起草小组,由报请立项的单位起草。

    规章内容复杂、涉及多个单位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牵头,成立联合起草小组联合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组织参与,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市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内容特别复杂、涉及面广的规章可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应当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协调;

    (二)符合本市实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的统一,克服部门利益倾向;

    (四)内容相对稳定,能在较长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五)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实施部门、法律责任、生效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七条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参会人员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

    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条 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报送审查的报告;

    (二)规章送审稿正文及其电子文本;

    (三)规章送审稿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的主要不同意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记录;

    (五)涉及规章的废止或修改的,应附拟废止或修改的规章文本;

    (六)有关法律材料,包括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规章送审稿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二)起草规章的指导思想与宗旨;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四)施行的可行性;

    (五)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二条 规章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原则;

    (二)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之规定;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四)规定的主要制度缺少实践基础,需要重新调查研究的。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被征求意见部门和个人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提出书面意见,送市政府法制机构。逾期未送的,视为对该规章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七条 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经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组织。

    第二十八条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综合各方面的意见,会同起草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及其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制定规章的法律依据;

    (三)审查、修改规章的情况;

    (四)规章主要内容及主要条款的解释;

    (五)各方面的意见及协调情况;

    (六)审查结论。

    规章草案和审查报告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签署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五章 决定、公布与备案

 

    第三十条 规章草案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特别重要的规章草案,经市长决定,可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

    规章草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送达会议组成人员。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规章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作审查报告。

    市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对会议出席者的意见和询问作出解答。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起草部门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后,报请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审议未通过的,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的决定和意见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四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铜仁市人民政府公报》、《铜仁日报》以及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及时刊登。

    《铜仁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市人民政府印制一定数量的规章文本,供公众查询索取。

    第三十五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三十七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出修改、废止规章的建议:

    (一)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规章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

    (三)规章规范的社会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应当修改、废止规章的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的建议。

    修改、废止规章,参照规章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章修改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文本。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编辑出版正式版本、民族文版、外文版本的规章汇编,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拟订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后,以市政府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对标先进再出发比学赶超谋发展
  2. 市民宗委深入纳雍县开展调研
  3. 不忘初心不让须眉——记战斗在防汛抗灾一线的女局长周桂兰
  4. 市人社局精准培训助推精准扶贫
  5. 李新桥咬定目标全面掀起招商引资热潮
  6. 龙虎塘街道 腾龙社区腾龙社区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7. 公安局开展安全防范教育进课堂活动
  8. 雪堰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辖区农贸市场安全大检查
  9. 房管局完成2016年度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息
  10. 丁堰街道开展节后复工复产安全检查
  11. 人民日报(海外版)近整版宣传黄梅县黄梅戏
  12. 湖北黄梅县质监局召开两个安全专题会议
  13. 西夏墅镇 经管站村组财务检查
  14. 副区长薛红霞巡查礼嘉大河
  15. 区政协来湖塘镇督查调研政协工作和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建设推进工作
  16. 西夏墅镇 拆迁办配合司法部门做好动迁款冻结工作
  17. 贵阳发布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小班、中班、大班每课时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35元、25元、15元
  18. 区住建局开展扫黑除恶宣传营造全民参与氛围
  19. 应急管理局 新北区收看全国加强当前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及省市续会
  20. 织金县牛场镇三温暖到家关爱留守儿童
  21. 市质监局开展特种设备百日安全大督查专项行动
  22. 西夏墅镇 会计中心加强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
  23. 西湖街道扎实开展农产品抽检工作
  24. 市国土系统4个单位和7名个人受省国土厅表彰
  25. 审计局促进提升保障房工程审计质量
  26. 黔南州人防办邀请农业专家为翁羊村农业产业发展把脉支招
  27. 发改局又一地产项目落地助力滨河新城区发展
  28. 黄梅送农机实用技能大餐下乡
  29. 王晓东想尽一切办法扩大医疗物资产量
  30. 武进区委副书记叶明华一行到湖塘镇永定社区调研疫情防控工作
  31. 黄冈市供销社主任郭小野专题调研武穴银杏产业发展情况
  32. 区领导明查暗访部分化工企业安全生产
  33. 郝胜勇要带着感情压实责任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34. 抗洪救灾爱心捐赠持续进行
  35. 市审计局注重两学一做扎实推进
  36. 卫健局直溪中心卫生院积极筹备两筛查安全守护妇女健康
  37. 罗甸县召开城市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安排部署会强化城市社区疫情防控织密织牢疫情防控防线
  38. 黄梅质监局搭建农企连心桥
  39. 2020年雪堰镇体育总会工作会议在浒庄村召开
  40. 湖北黄梅36万农民喝上安全水
  41. 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党支部组织开展无偿献血主题党日活动
  42. 我县组工文化建设亮点纷呈
  43. 审计局关注环卫用车运维管理情况
  44. 区税务局组织干部走进镇村开展减税降费宣传活动
  45. 工信局联合开展铸造企业分类会商
  46. 房管局常州市首批共有产权公租房不动产权证顺利办理
  47. 独山四位一体纵深推进农村产业革命
  48. 编办 区委编办党支部组织收看战疫先锋
  49. 武穴法院召开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
  50. 黄梅工业以亩产论英雄
  51. 黄梅质监局实施农产品名牌战略
  52. 民政局区殡仪馆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
  53. 武穴生态环境分局以党建锻造环保铁军
  54. 新任村(社区)两委干部怎么干市委书记郝胜勇这样强调
  55. 市纪委派出纪工委三个一工作法提升工作质效
  56. 武穴转换之力催生发展新动能
  57. 统计局赴武进区开展三新统计工作调研
  58. 以那工商分局开展中秋、国庆节前食品市场检查
  59. 民盟毕节市委赴七星关区长春堡镇调研
  60. 市委副书记蔡骏调研武进农业农村工作
  61. 洛阳镇加强对农贸市场及超市生猪肉品的采样监测工作
  62. 城管局召开作风建设提升行动动员大会
  63. 水利局强降雨汛后来袭全市汛情基本平稳
  64. 武穴市紧急支援黄梅考田河溃口抢险
  65. 宿迁市行政审批局一行来武进区行政审批局考察学习
  66. 台盟中央参与毕节试验区建设纪实
  67. 黄梅县居民健康档案让群众受益
  68. 春江镇 于英勇救火中彰显城管英雄本色
  69. 区应急管理局来牛塘镇开展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
  70. 邮政管理局多措并举部署汛期寄递渠道安全保障工作
  71. 新桥镇 人保所失业金领取将采用新方法
  72. 黄梅组织初中青年教师文化考试
  73. 我市集中收听收看两征两退改革暨2020年全省征兵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74. 水利局这两条河道因为河长制实施——美了航道安了河道
  75. 西夏墅镇 工业水厂开展财务审计工作
  76. 西夏墅镇 拆迁办做好镇工业园区土地整理动迁评估工作
  77. 凯里市认真落实残疾人扶助优惠政策
  78. 城管局召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座谈会
  79. 西夏墅镇 监审室做好对城管办原主任盛华春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工作
  80. 织金县鸡场乡四项措施助推五城同创工作再上新台阶
  81. 市国土局第一时间部署精准扶贫数据信息核查修正工作
  82. 把时间抢回来把损失补回来三都县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83. 武穴市科技创新工作位居黄冈市首位
  84.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开展2018年第一期机关干部业务培训活动
  85. 郝胜勇用三真坚决打好水资源污染防治攻坚战
  86. 市场监管局参加区养老机构安全专项检查
  87. 市场监管局尧塘分局勇当
  88.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道森率队到龙场镇调研脱贫攻坚工作
  89. 大方县着力抓好冬季道路安全工作
  90. 周兵志同志主持召开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大工作视频调度会
  91. 龙虎塘街道 个管办践行三严三实强化纳税服务
  92. 区水利局开展污水管网在建工程安全检查
  93. 驻市食药监局纪检组盯紧七个目标
  94. 张社教深入驻点村察看灾情指导灾后重建工作
  95. 体育局常州将发放300万元体育消费券
  96. 市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学习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对毕节试验区的重要批示
  97. 湖塘镇司法所吹响年末平安稳定号角
  98. 我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进入冲刺阶段
  99. 环保局常州市环境资源公益保护协会环保志愿者大会召开
  100. 黄梅粮食生产能力连续六年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