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方县秀河线11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大方县人民政府
关于大方县秀河线“11·11”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2019年11月11日,一辆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大方县凤山乡店子村往凤山乡凤山加油站向行驶,18时45分许,行驶至秀河线527公里加300米(小地名:店子)处时,与一辆停放于道路右侧的电动三轮车碰撞后前行与对向行驶的赣C4N22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毛建军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局长王永江为组长,县监委、工会、应急局、公安局、交警队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现已调查完毕,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未依法注册登记的飞肯150-14A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毛建军。大架号:LDAPAKE01FG70****,发动机号:1508****,未入保。
2.万马牌WANMA型三轮电动车。所有人:彭尚贵。大架号:JFX1903****,电机号:50190412****,未入保。
3.赣C4N22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核载17990kg,实载36860kg)。机动车所有人:高安市赣粤湘鸿汽运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蓝坊镇。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02月28日止。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交强险凭证号:PDZA201****2000002****。保险有效期至2020年02月10日止。商业险凭证号:PDAA201***********3****。保险有效期至2020年09月20日止。
(二)事故当事人情况
1.毛建军,男,1988年09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凤山乡,身份证号:522****9880915****,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未依法注册登记的飞肯150-14A型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
2.彭尚贵,男,1973年04月03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凤山乡,身份证号:52242219730403****,系万马牌WANMA型三轮电动车驾车人。
3.周华,男,1968年03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鸡场乡,身份证号:522****9680317****,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06月08日,有效期至2023年06月08日止,档案编号:522****324548。系赣C4N22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秀河线527公里加300米(小地名:店子),道路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1月11日,驾驶人毛建军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飞肯150-14A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大方县凤山乡店子村往凤山乡凤山加油站方向行驶,18时45分许,行驶至秀河线527公里加300米(小地名:店子)处时,遇有道路右侧同向的由驾车人彭尚贵停放在道路右侧的万马牌WANMA型三轮电动车和对向行驶的由驾驶人周华驾驶的赣C4N223重型仓栅式货车,二轮摩托车碰撞电动三轮车左后车角后,又与赣C4N223号货车发生碰撞,驾驶人毛建军倒地后被货车左后两轮碾压,造成毛建军当场死亡,未依法注册登记的飞肯150-14A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及赣C4N22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情况
1.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赣C4N22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周华立即下车查看,看见摩托车驾驶员头部、腿部受伤严重,用手试探已经没有气息,周华便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20分钟左右,交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救援结束。
2.善后处理情况
在交警的协调处理下,赣C4N22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周华垫付6万元安埋费给死者家属。后续赔偿事宜,经保险公司计算,赔付金额16万元左右,但死者家属不同意,协商不成,死者家属准备走司法程序。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驾驶人毛建军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上道路行驶违法超车,其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驾驶人彭尚贵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其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3.驾驶人周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违法超载、未安全驾驶,其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大方县秀河线“11·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毛建军,系未依法注册登记的飞肯150-14A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其事故责任。
2.彭尚贵,系万马牌WANMA型三轮电动车驾车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周华,系赣C4N22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管理,认真抓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严防此类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加强占道行驶、超速行驶、违停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二)各乡镇要加强对辖区内驾驶员的管控力度,加强一人一档、一车一档的建立。对无牌无证的车辆要督促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驾驶员要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提高辖区内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大方县秀河线 “11·11”事故调查小组人员名单
大方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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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秀河线 “11·11”事故调查小组人员名单 | |||
序号 | 姓 名 | 职 位 | 备注 |
1 | 王永江 | 大方县应急局局长 | 组长 |
2 | 李元权 | 大方县应急局副局长 | 成员 |
3 | 黄公谋 | 大方县监察委员会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 | 成员 |
4 | 康 锐 | 大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 成员 |
5 | 魏 力 | 大方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 成员 |
6 | 周 艳 | 大方县工会工作人员 | 成员 |
7 | 雷婉漩 | 大方县应急局工作人员 | 成员 |
8 | 王学彬 | 大方县应急局工作人员 | 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