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规〔2022〕4号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新县粤桂协作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国营桃城华侨农场:
《大新县粤桂协作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大新县粤桂协作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发展阶段东西部协作工作的战略部署,鼓励和吸引广东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广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推进粤桂协作迈上新台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粤桂协作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5号),结合大新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自治区上述文件执行。
第一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在我县新注册开办的企业,除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项目和房地产、批发、零售业外,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5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可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县税务、财政部门)
第二条 制造业企业项目补助。对新引进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广东制造业重大优质项目,当年投资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第三条 设立金融机构补助。对在我县发起设立并在本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持牌类金融机构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6000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办)
第四条 物流企业投资奖励。对新引进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广东物流企业,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我县设立省级区域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设立跨省区域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部门)
第五条 电商企业投资奖励。对在我县落户设立企业,销售广西单一农特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2000 万元的广东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销售广西农特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经国家、自治区商务部门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部门)
第六条 直接融资奖励。鼓励广东企业在我县注册成立法人主体,并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县内登记注册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分阶段累计给予奖励600万元。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广西区外A股正常经营的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入县内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按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挂牌公司晋升层级的,按照相应层级奖励标准补差奖励。同一公司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享受奖励后不满10年从县内迁出的企业,应退回此项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县金融办)
第七条 品牌创优奖励。在我县新获得经过政府机构或政府授权机构颁发地理标志商标(一个注册号)的,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部门)
第八条 旅游投资奖励。对在我县新投资1亿元以上旅游资源开发、农旅融合、林旅融合、文旅融合、文体融合等产业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产业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部门)
第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广东籍引资第一人奖励。引进区外企业到我县投资,单个项目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广东籍引资第一人,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10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部门)
第十条 养老服务补助。对在我县兴办的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自治区财政按自建(购置)、租赁分别给予5000元/床、3000元/床的一次性补贴,按收住老年人失能等级给予60—160元/人·月的运营补贴,并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根据工作年限给予50—400元/月的岗位津贴。(责任单位:县民政部门)
第十一条 医药研发奖励。对中药、化药、生物制品创新药经批准上市,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对中药、化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及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经批准上市,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对中药同名同方药、化药仿制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经批准上市,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级药监部门)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广东企业在我县投资项目,符合《自治区重大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的,优先列入年度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范围。除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外,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用地选址、环境影响评估等方面由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三条 人才待遇。对我县新引进的广东企业,其管理、技术人才的子女入学、家属入户和就业享受县居民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为到大新县落地投资的广东企业提供订单式招工岗前技能培训服务,支持企业解决人才引进和用工难的问题。(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教育、公安、人社、乡村振兴部门)
第十四条 广东籍游客旅游景区门票减免优惠。广东籍游客到我县旅游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含居民身份证、有效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可享受旅游景区门票减免优惠。除国家公布的法定节假日期间外,国有独资或控股的收费A级旅游景区首道门票全免;国有参股的收费A级旅游景区按照股份比例给予相应的首道门票挂牌价折扣优惠。同时,引导、鼓励和支持县内收费A级旅游景区实施首道门票挂牌价折扣或减免,以及旅游景区内消费项目价格折扣等优惠。非A级旅游景区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执行门票优惠政策的旅游景区名单及优惠政策,每年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名单及优惠政策自本优惠政策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公布),并报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对执行上述门票优惠政策的旅游景区,县人民政府应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以及旅游景区规划开发等方面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和政策倾斜。(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县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的奖励、补助资金符合自治区《粤桂协作优惠政策》的,由项目县本级财政与自治区财政各承担50%。本优惠政策未涉及的奖补项目按现行的普惠政策执行。其他县内优惠政策,按照县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由大新县乡村振兴局(粤桂办)会同县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有效期5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到2025年12月31日,享受年限未满 5年的,可按规定享受至满5年为止。如本优惠政策与自治区现行的或今后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内容不一致的,可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在执行本优惠政策过程中要及时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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