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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元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9月28日发表  

广安委〔202231

广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元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

各县(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广元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安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914

广元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和省、市规范性文件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兑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的规定认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的规定认定。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的规定认定。

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私挖滥采、超层越界盗采资源,违规建设、边建设边生产,以采代建、以掘代采,隐蔽作业、逃避监管,以及从事各类非法违法小作坊、“黑窝点”的;

(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六)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七)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九)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材料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四)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五)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除瞒报、谎报事故外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未作罚款处理的,奖励举报人奖金1000元。

(三)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十条 举报渠道。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市长热线、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广元市应急管理局24小时值班电话0839-32701750839-3265212工作时间)或者以书信、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络专项平台“码上举报”等其他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受理登记。受理举报的部门对举报进行登记,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经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负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核查核实。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的举报事项。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县(区)级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核查。

对于举报事项存在职责交叉或需要多部门共同核查的,可由同级安委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处理。

对于情况紧急、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迫危险的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可直接或指定属地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防范。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三条 核查结论。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交办和移送举报件中涉及的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可由同级安委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对情况紧急的举报事项,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回访答复。“12345”市长热线转办的举报事项,承办单位办理后,按“12345”热线运行机制要求,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其他渠道受理的举报线索,按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存档、统计和备案。举报件办理结束后,承办单位负责将举报记录、核查或调查报告、证据材料、处理结果、反馈情况等进行整理,建立举报档案,并按举报事项分类及时统一归档,同时报送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各县(区)安委会应每半年对安全生产举报件进行统计、分析和汇总,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奖励兑付。举报奖励由核查处理的部门实施。办理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核定,填写《广元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见***)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审批,并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十七条 奖金领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家属举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领取奖金。

第十九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出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接收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领取的告知方式。

第二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或组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员相关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事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内容。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上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发现下列情形的举报事项,可对下级部门进行督办:

(一)办结后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

(二)社会公众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反复举报的;

(三)办理时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

(五)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保密制度要求定密处理。

宣传报道举报奖励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由同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批支付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1230印发的《广元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元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广安委〔201524号)同时废止。

***:广元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

广元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编号:[    ]

举报人

(化名)

举报时间

联系电话

举报方式

来人( )来电( )信件( )其他(

举报

事项

案件

处理

结果

案件经办人

结案时间

处罚对象及罚没金额

奖励

意见

奖金

领取方式

办理部门

审核意见

安委会

办公室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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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19:02:32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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