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中发现血管钳蚌埠一医疗事故纠纷案打上法庭
据新华社合肥1月15日专电 一起病人在手术中死亡,火化后在骨灰中发现一把医用血管钳的医疗纠纷案件1月13日在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骨灰中发现血管钳
2001年10月30日上午10时许,安徽省固镇县病人张玉兰到县中医院看病,经医院检查后诊断为上消化道穿孔、弥漫性腹膜炎、中毒性休克,需要立即手术。经病人家属
签字同意后,医院在当天14时35分对病人实施手术。15时35分手术即将结束时,病人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于16时死亡。死者于2001年11月1日在固镇县殡仪馆火
化,火化工人在死者的骨灰中发现了一把医用血管钳。死者家属获悉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固镇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不是医疗事故
固镇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于2002年3月27日作出鉴定意见,认为在手术过程中,县中医院手术前及关腹前均清点纱布器械无误,并有原始记录。在骨灰中发现的血管
钳,无法确定存在于死者的腹腔内。鉴定结论,病人死亡不是医疗事故。
家属不服告上法院
死者家属不服,随向蚌埠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2002年8月30日,蚌埠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再次对这起医疗事故纠纷作出鉴定,维持了固镇县医
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死者家属随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被告针锋相对
在法庭上,原告认为,病人的死亡属医疗事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以及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和诉讼费用。被告
固镇县中医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