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1840号案原告邹志波诉被告冯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冯明成: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1840号案原告邹志波诉被告冯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1840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支付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1月16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为1000元;三、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共暂计540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吴晓岚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少宽、梁丽华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4日上午11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