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坪山区2018年第四批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及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件的通报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按照《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深安办规〔2017〕1号)及《坪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深坪安办〔2017〕526号)规定,我区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措施。现将全区2018年第四批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及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
深圳市金宏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8日,坪山区安监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金宏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正丁醇(2761)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正丁醇(2761)经营,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18年1月26日,坪山区安监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壹拾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坪山区安监局依据《坪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项规定,将该公司纳入坪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期限一年。
二、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
(一)深圳嘉普通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专用仓库案
2018年3月14日,坪山区安监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设置危险化学品仓库,将38桶(每桶35公斤)磷酸存放于5楼车间,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18年4月23日,坪山区安监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伍万伍千元的行政处罚。
(二)深圳市鑫富峰五金制品厂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案
2018年4月9日,坪山安监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鑫富峰五金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新上岗2名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少于24学时,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018年4月27日,坪山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深圳市群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中间仓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案
2018年3月30日,坪山区安监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群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储存的危险化学品量超过一昼夜使用量,且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2018年4月9日,坪山区安监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深圳市科友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案
2018年4月16日,坪山区安监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科友电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2018年5月2日,坪山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五)深圳市圳晖实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2018年4月17日,坪山区安监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圳晖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焊工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生产车间一楼二台冲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电焊作业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18年5月8日,坪山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深圳市法新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18年4月25日,坪山区安监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法新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一台摇臂钻床上未设置“当心机械伤人”安全警示标志,三处电焊作业区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18年5月17日,坪山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七)深圳市崯涛人乐精密化学有限公司甲类仓库危险化学品未在外包装上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等案
2018年5月2日,坪山区安监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崯涛人乐精密化学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甲类仓库危险化学品(K-81)未在包装上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2.一处烤箱未张贴注意高温安全警示标识,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18年5月21日,坪山区安监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深城投·中心公馆存在施工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的情况案
2017年11月9日,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城投·中心公馆1栋-8栋及地下室总承包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的情况,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8年5月14日,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项目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项目停止施工。
请各相关单位按照《坪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深坪安办〔2017〕526号)、《坪山区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深坪政〔2017〕20号)有关规定针对“黑名单”纳管企业制定并落实惩戒措施。请坪山区安监局将纳入“黑名单”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按规定加大检查力度,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坪山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
相关稿件:
***1:坪山区2018年第四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docx
***2:坪山区纳入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