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
市医管中心,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直属各单位,社会办各医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12号)有关医疗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事项01、02、17、18、19、20、21)的内容不再执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和血液透析所(中心)执业登记与变更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深卫计医政〔2016〕273号)废止。
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3月31日
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指南(试行)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成立的批准文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3)医疗机构名称符合有关规定;
(4)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具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申请血液透析中心或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独资医院、门诊部、诊所的,须取得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核发批准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设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令第149号公布)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6年8月25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
4.《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2010年4月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十五条;
6.《盲人医疗***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7.《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卫医发〔2007〕303号)第七点;
8.《关于印发<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09〕31号)第五点;
9. 《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9号)
10.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办〔2017〕151号)。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分为两级,分别为市卫生计生委、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权责划分(市卫生计生委)
医院(含疗养院、护理院等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门诊部、诊所;医学检验实验室;血液透析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
2.权责划分(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门诊部(不含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诊所(不含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医务室;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
四、办理条件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详见附表)
表.执业许可(执业登记)申请材料
六、办理时限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等凭证。
2.受理
(1)受理审核: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应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受理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指派两名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或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形成《现场笔录》或《专家现场评估意见》,若专家提出整改意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出具《整改意见》,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以整改情况报告书面形式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重新验收申请。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内容:深圳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变更。
3.申请条件:已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下任一执业登记事项变更,应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执业地址;2)类别;3)级别;4)服务对象;5)诊疗科目;6)床位(牙椅、血液透析床)数;7)名称;8)医疗机构负责人。
二、设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令第149号公布)第二十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公布)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6年8月25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第三十一条;
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分为两级,分别为市卫生计生委、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权责划分(市卫生计生委)
医院(含疗养院、护理院等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门诊部、诊所;医学检验实验室;血液透析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
2.权责划分(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门诊部(不含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诊所(不含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医务室;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
四、办理条件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详见附表)
表 1.1变更医疗机构执业地址(仅变更地址门牌号码而实际执业场所未改变的)申请材料目录
表 1.2变更医疗机构执业地址(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申请材料目录
表2 变更医疗机构类别申请材料目录
表3 变更医疗机构级别申请材料目录
备注:医疗机构级别是指医院级别,分一级、二级、三级。
表4 变更医疗机构服务对象申请材料目录
表5 变更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请材料目录
表 6变更医疗机构床位(牙椅、血液透析床)数量申请材料目录
表 7变更医疗机构名称(不含变更类别的)申请材料目录
表 8变更医疗机构负责人申请材料目录
备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六、办理时限
七、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等凭证。
2.受理
(1)受理审核: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应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受理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需现场验收的,指派两名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或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形成《现场笔录》或《专家现场评估意见》,若专家提出整改意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出具《整改意见》,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以整改情况报告书面形式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重新验收申请。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及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校验。
3.申请条件: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1)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2)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4)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二、设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令第149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公布)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全文。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分为两级,分别为市卫生计生委、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权责划分(市卫生计生委)
医院(含疗养院、护理院等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门诊部、诊所;医学检验实验室;血液透析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
2.权责划分(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门诊部(不含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诊所(不含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医务室;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
四、办理条件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详见附表)
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申请材料目录
六、办理时限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等凭证。
2.受理
(1)受理审核: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应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受理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需现场校验的,组织有关专家和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现场审查。被确定为“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再次校验不合格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或者0755-25537197(市卫生计生委党工委办)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注销。
3.申请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医疗机构被主体资格登记机关注销。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令第149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一条;
4.《盲人医疗***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第十五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分为两级,分别为市卫生计生委、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权责划分(市卫生计生委)
医院(含疗养院、护理院等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门诊部、诊所;医学检验实验室;血液透析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
2.权责划分(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门诊部(不含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诊所(不含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医务室;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
四、办理条件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详见附表)
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申请材料目录
六、办理时限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 申请
申请人向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等凭证。
2.受理
(1)受理审核: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应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受理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有必要时可派办理人员现场核实或询问相关人员。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或者0755-25537197(市卫生计生委党工委办)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医疗机构停业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停业。
3.申请条件: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
二、设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令第149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分为两级,分别为市卫生计生委、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权责划分(市卫生计生委)
医院(含疗养院、护理院等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门诊部、诊所;医学检验实验室;血液透析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
2.权责划分(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门诊部(不含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诊所(不含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医务室;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
四、办理条件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详见附表)
表 医疗机构停业申请材料目录
六、办理时限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 申请
申请人向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等凭证。
2.受理
(1)受理审核: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应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受理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有必要时可派办理人员现场核实或询问相关人员。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九、办理地址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0755-12345、0755-88127282。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45或者0755-25537197(市卫生计生委党工委办)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