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医疗保障局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玉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玉林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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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9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政策
(一)阶段性减征对象。我市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二)阶段性减征内容。我市参保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按8%减半征收,单位缴费费率统一为4%;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费率为2%。生育保险费用不实行减征,费率为0.5%,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收。
(三)阶段性减征期限。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减征时间为5个月。
(四)阶段性减征的办理。此次阶段性减征,无需参保单位另行办理申报手续,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应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直接进行调整。
(五)阶段性减征和阶段性降费率的衔接。减征政策与阶段性降费率不同时实施,此次减征政策按降费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执行减征措施,减征期满继续按原阶段性降费率政策《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适当降低2018年至202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方案的通知》(玉市人社发〔2018〕38 号)执行。
(六)妥善处理已缴、欠缴、预缴的费用。此次减征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对2020年2月份已征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用于抵减以后月份的缴费。2月因故未缴费的单位,可在3月合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二、困难企业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申请缓缴条件。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时间自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同意缓缴之月起,连续不中断计算。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办理程序。符合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审核表》(见***)和财务报表,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告知性备案。
三、加强基金管理
(一)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二)对实施减征、缓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在202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中相应予以调减,并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四、工作要求
(一)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
(二)各县(市、区)要督促各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各县(市、区)医疗保障、财政、税务、人社等部门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切实履职,提高信息共享质量和效率,不得增加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确保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审核表
玉林市医疗保障局 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玉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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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审核表
单位名称 | |||
单位编号 | |||
单位所在地 | |||
单位法人 | 联系电话 | ||
具体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现有职工人数 | 参保缴费人数 | ||
申请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单位申请理由及 承诺
| 本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申请缓缴前已连续3个月亏损,现申请延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并郑重承诺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足额缴纳到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意见 | 经审核,同意该单位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结束后该单位于 年 月 日补清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1.疫情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2.缓缴月数:月数为1—6个月,最短为1个月(例: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 最长为6个月(例: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存一份,向参保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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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