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09〕140号)
珠府〔2009〕140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政府融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珠海市政府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人民政府融资资金管理,防范财政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资金是指经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批准从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资金或相关融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体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是指为了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授权出资人履行职责,为政府项目进行融资、建设、管理和运营的国有企业。
第四条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在使用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手续办理,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政府融资资金应当用于公共、公益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重点工程。
第六条政府融资资金使用,接受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贷款银行及其结算经办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政府融资项目资金的管理必须坚持“统一管理、注重效益、专款专用、防范风险”原则。
第二章 账户的开立及管理
第八条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在贷款银行开立贷款专用账户(以下称共管账户),由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用于存放贷款银行所发放的贷款,该账户分别预留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代表及市财政局代表的印鉴,由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和市财政局分别保管,印鉴同时使用时有效。
第九条共管账户在偿还所有银行贷款本息后方可销户,销户前需以书面方式报市财政局批准,账户余额划入市财政局偿债准备金专户。
第三章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贷款资金的提款要严格按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办理,使融资项目有效使用贷款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提款前需报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办理提款。
第十一条贷款资金的拨付、使用按照《珠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府〔2000〕125号)的规定办理。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要建立资金使用台帐和报告制度,每月15日前向市发改局和财政局报送实施项目上月进展、资金使用情况、贷款余额、提款金额及需要还本付息情况。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每月10日前将贷款专用帐户对账单送至市财政局,提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提款到账回单复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送至市财政局。
第四章 贷款资金的偿还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应于每年9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和发改局报送下一年度还款资金预算计划。如有调整需提前一个季度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还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土地出让收益、项目收益以及政府提取的专项资金或回购项目资金等。当上述资金不足还款时,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进行补贴,以保证项目贷款本息的偿还,还款所需资金由市发改局列入市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所借款项中属于政府负责偿还的贷款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的资金按时划入还贷账户;属于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负责偿还的贷款资金,应按合同约定由其按时将还款本息划入还贷专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贷款资金的借、用、还全过程进行监管,贷款资金不得超范围使用、截留或挪作他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对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每月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及还本付息等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掌握融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市发改局、市财政局不定期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使融资项目有效使用贷款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市审计局在融资项目实施期及还款期内,实施定期财务审计;项目完工验收后,由市审计局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第二十条市监察局依法对融资项目的实施和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根据不同融资方式,依据各银行贷款程序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其他投融资平台融资资金需政府负责偿还的,参照该办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