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5月29日,《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经青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调研起草工作于2010年启动,在省人大、省法制办和省科技厅的共同努力下,在反复调研、多次论证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2011年8月通过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11月通过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今年5月,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青海省科技进步条例》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突出了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在加强农牧业科技进步,健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机构,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财政科技投入,激励科技人员基层创业,加强科技资源共享,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采取各种激励机制,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方面做出了明确具体规定。
《青海省科技进步条例》是我省第一部科技进步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青海省科技工作的重视,反映了全省科技工作的现实需求。该条例的出台,对促进全省科技进步、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建设创新型青海将发挥重要的引导和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