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四措并举着力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和黔府发〔2017〕24号、黔府办发〔2017〕65号、黔府办发〔2017〕6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2018年11月2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宋晓路厅长带队督查我市赫章县河镇乡农村住房保障工作时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针对当前我市农村住房建设存在的房屋功能配套不健全不完善、农户超面积建房欠债、房屋无风貌、大通间、中间无隔墙、窗户搭配不合理、“三改”未配套实施、厨卧未分离、人居环境脏乱差、“五主体四到场”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印发了《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重点明确了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严格落实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要求。明确各地农村居民在实施住房建设前,必须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条件中应明确住房建设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建筑安全等要求,工程竣工后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办理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二是严格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要求严格执行省明确的农村住房技术规范、完善农村住房基本功能、丰富农村住房建筑户型,严格控制农村住房建筑层高、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优先选用省市编印的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改建、扩建的农村住房特别是农村危房改造房屋在居住功能方面要具备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满足改厨、改厕、改圈“三改”要求,达到黔建村通〔2017〕401号文件明确的《贵州省农村危房“三改”基本验收标准》。
三是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强施工单位和个体建筑工匠管理,严格落实“五主体四到场”制度,完善农村住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组织开展现场技术服务指导和检查督导等工作。
四是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巡查监管。明确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各级组织在农村住房建设监管中的责任,要求各地建立农村住房建设巡查动态巡查机制、宣传动员引导机制、一站式服务并联审查审批机制等,要求各县(自治县、区)要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