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三水日日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白坭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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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6月05日发表
2017年11月4日,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对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工业大道43号的佛山市三水日日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白坭分店对外销售的张裕干红葡萄酒(750ml/瓶、2016年4月5日)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超过标准限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 编号:No.D17-DL0740),佛山市三水日日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白坭分店对外销售的张裕干红葡萄酒(750ml/瓶、2016年4月5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检验结果为0.0002g/kg,超过标准限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6月25日从佛山市禅城区顺兆达贸易行购进该批次张裕干红葡萄酒,当事人一共购进了12瓶张裕干红葡萄酒,进货价为38元/瓶。截至2017年11月30日,当事人已销售8瓶,违法所得为368元。上述食品货值共552元。
(2)违法行为定性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3)处罚依据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提供进货单据、供货商经营资格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特此通告。
佛山市三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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