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7月21日,《毕节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经毕节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正式印发实施,标志着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统筹发展新阶段,对有效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织密织牢社会兜底保障安全网,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如期脱贫,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在全面贯彻***《意见》和省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范围、办理程序、供养内容、供养标准、供养方式、供养机构管理等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体现了依法行政、改革创新的精神和精准救助、托底供养、适度保障、差异服务的理念。全文共11章40条。
《办法》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本市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可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殡葬服务等。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按照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自理能力情况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全护理标准,分别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60%、100%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
《办法》要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特困人员数量和区域布局合理规划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完善配套建设。优先安排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不低于1:3、1:6、1:10的比例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配备服务人员。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可对社会开放,积极为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低偿服务。
《办法》还从提高救助效益和提升托底保障合力、防止救助叠加的原则出发,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衔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厘清了制度边界,确保特困人员公平获得救助供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