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一河两岸(含环城片区棚改项目)整体改造项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做好“一河两岸”(含环城片区棚改项目)整体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一河两岸项目征收范围:东临淦河,南临京广铁路,西临河堤北路,北临熊家湾(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凡在该片区内的房屋、构筑物及其它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均为被征收人。自咸安区政府发布该地块房屋征收征询改造意愿调查公告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如有违反,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二、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七)《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
(八)《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
三、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坚持依法实施、公开透明、有情操作的原则。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经被征收人申请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四、征收主要事项
(一)征收主体:咸安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咸宁市咸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三)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咸安区“一河两岸”(含环城片区棚改项目)整体改造项目指挥部、永安街道办事处、向阳湖镇
五、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2、征收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咸宁市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六、征收补偿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1)已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以实际面积为准;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有差异的,以相关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
(2)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属2011年以前建成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主体房屋补偿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3)2011年以后建成的,视为搭建面积,按重置价进行评估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建设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按作出征收决定的时点评估确定。
3、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记载的房屋用途确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规划房屋用途给予补偿。
4、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计算时间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腾退房屋之日起。
补偿标准为:以被认定给予补偿的房屋主体部分建筑面积为准,按每月6元/㎡计算。
5、搬迁补助费:按2000元/户计算补偿。
6、家用设施设备拆除迁移费:
(1)宽带、光纤(电话)拆装:116元/用户端
(2)电视拆装:有线电视456元/用户端、网络电视660元/用户端
(3)空调拆装:窗机100元/台、挂机180元/台、柜机280元/台
(4)热水器拆装:燃气热水器200元/台、电热水器2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230元/台
(5)管道天然气:2300元/户
(6)水改:2200元/块
(7)电改:两相340元/块、三相720元/块
7、租赁房屋补偿: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现居住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补偿金。
8、室内装修补偿:按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室内装修评估价值来给予补偿。
9、单位房屋的补偿:房屋产权属单位所有,对房屋产权人给予补偿。单位房屋承租给个人居住的,由产权人负责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搬迁腾退工作。
10、不予补偿房屋: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的建筑物,不予补偿;自2017年2月16日预征收公告之日起新建、抢建、抢装修的建筑不予补偿。
七、征收补偿方式
(1)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实测的主体面积评估价值上浮10%进行补偿。
(2)搭建面积按重置价进行评估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八、奖励政策
(一)在正式启动房屋拆迁后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且腾空房屋及交付产权证件和钥匙的,给予10000元奖励。
(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的房屋、附属构(建)筑物、装修物件等由征收人统一拆除和处理。
九、结算办法
(一)签订征收协议后的一周内(遇节假日后延),一次性结算房屋评估价值补偿款、室内装修补偿款、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家用设施设备拆除迁移费、奖金等总额补偿金。
(二)签订补偿协议之后的5天内,被征收人完成房屋搬迁腾退。
十、争议处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咸安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咸安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时,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房屋的装修装饰、附属物、附属设施。被征收房屋移交时,对列入评估范围并给予补偿的房屋装修装饰、附属物、附属设施,未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而拆除或损害的,房屋征收部门扣除相对应的补偿款。
(三)被征收房屋设立抵押权、出租情形的,由被征收人与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抵押、租赁纠纷的任何责任。
(四)被征收房屋由一河两岸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拆除。
(五)被征收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的证件及水、电费等最近一次缴费清单。
(六)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仅适用于一河两岸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由咸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咸安区“一河两岸”(含环城片区棚改项目)整体改造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