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2010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和办理无线电执照年审的通知
三经发〔2010〕11号
关于缴纳2010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和
办理无线电执照年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及《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局定于2010年10月11日至2010年11月12日,对在三水辖区内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征收2010年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和无线电台年审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凡在三水辖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无线电台(站)包括卫星地球站、微波站、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手持对讲机和车载对讲机(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二、年审要求
请设台单位和个人将全部无线电台执照送三水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1号窗(经济促进局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进行年审,并缴纳当年频率占用费。手持对讲机用户至少带2台对讲机到服务窗口进行检测。固定台站由我局工作人员***检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收费标准及方式
收费标准:手持对讲机和车载对讲机每台每年100元、固定台(站)每频点每年1000元、微波每站每兆赫每年40元。缴费方式:各单位来服务窗口领取缴款通知单,到佛山市区的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属下的任一网点缴款后,将缴款证明交回服务窗口。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对逾期不年审者,我局将收回频率,注销电台执照,并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遗失电台执照的,持照者须追查下落,并书面报告我局。对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我局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延续手续,换领新的电台执照。对停止使用和撤销无线电台(站)的,须交回电台执照并提交报停申请书办理报停手续(包括停用原由、电台数量、电台型号和序号),否则按逾期未缴纳频率占用费处理。
(三)请未办理无线电使用频率报批和电台执照申请手续的单位于年审时间内补办,否则按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频率处理。
(四)办理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
1、办理时间:2010年10月11日至11月12日(星期六、日除外),上班时间为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2、办理地点:三水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1号窗(经济促进局窗口)。
3、联系电话:87755687(窗口)、87771285,联系人:潘泽威。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