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天进塑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二期导热油炉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佛山市天进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高明区环境保护局拟对佛山市天进塑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二期、导热油炉改造项目进行环境保护验收。根据有关规定,现将项目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佛山市天进塑胶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荷城街道富湾园区。《佛山市天进塑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1年3月28日通过了环评审批(批复文号:明环工业书[2011]011号);《佛山市天进塑胶有限公司总体工程(含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函》于2015年5月4日通过了验收审批(批复文号:明环验〔2015〕26号),对该公司原有已建成的生产规模及配套的环保设施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佛山市高明天进塑胶有限公司导热油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6年5月18日通过了环评审批(批复文号:明环审〔2016〕39号),该项目主要内容为:①淘汰原有的2台600万大卡燃煤导热油炉,新建2台300万大卡燃气导热油炉;②在部分生产线、设备上配备安装超音频导热油炉及超音频热风炉;2017年9月7日佛山市天进塑胶有限公司取得了建设项目名称变更的备案意见(编号:明环工业更〔2017〕66号),明确了《佛山市高明天进塑胶有限公司导热油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为“佛山市天进塑胶有限公司”。经核查,佛山市天进塑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二期、导热油炉改造项目现时新增主要生产设备有:1条人造革生产线(内含:2台高速混合机、1台万马力机、2台扎轮机、1台过滤机、1台压延机和1台卷取机),4台印刷机,5台贴合机,3台造粒机,4台破碎机,1台300万大卡燃气导热油炉,29台超音频导热油炉。本次环保验收范围针对已建设的生产规模及配套环保设施。
二、现场勘查情况
(一)废气情况
项目燃气导热油炉使用天然气为燃料,产生燃烧废气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人造革生产线中前处理混合工序产生粉尘,经“脉冲袋式除尘器”设施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压延发泡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经“静电高效净化器”设施处理后通过3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造粒机产生粉尘,经“脉冲袋式除尘器”设施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印刷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经“低温等离子+UV光解+活性炭”设施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二)噪声情况
在生产过程中机械的运转会产生噪声,公司做好声源的屏蔽减噪措施,选用隔音、防震、吸音等降噪材料并合理布局机械设备。
(三)固废情况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有机溶剂、废机油、废抹布手套、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了合同;一般固体废物外卖或由供应商回收;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四)经现场检查,项目具备环保审批手续,制定及健全了各项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并配置了专门的环保管理人员。
三、验收监测情况
广东维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佛山市天进塑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二期、导热油炉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TR1709106)表明:
(一)验收监测期间,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
(二)验收监测期间,佛山市天进塑胶有限公司压延车间废气处理后的苯、甲苯、二甲苯、VOCs排放均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中表5聚氯乙烯工艺标准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排放达到参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中表2(35米高度)排放标准值的要求;胶粒车间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中表5聚氯乙烯工艺标准限值的要求;人造革生产线前处理混合工序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中表5聚氯乙烯工艺标准限值的要求;印刷车间废气处理后的苯、甲苯、二甲苯、VOCs排放均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限值》(DB44/ 815-2010)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载物的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中的Ⅱ时段限值的要求;锅炉废气中SO2、烟尘、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排放均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燃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中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新改扩建二级标准的要求,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VOCs排放均达到参照标准《合成革与人造革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6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三)验收监测期间,佛山市天进塑胶有限公司正常生产,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南面)标准、3类(其他边界)标准限值要求。
(四)根据验收监测报告,项目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0.0982吨/年,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为1.82吨/年,VOCs的排放总量(不含薄膜车间VOCs总量)为12.7吨/年,满足环评批复(明环工业书[2011]011号和明环审〔2016〕39号)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为了体现公开、公正和民主监督的原则,现对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检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26日(共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我局将对所反应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作为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受理单位:高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
联系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路8号(邮政编码:528500)
联系电话:0757-88988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