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45号案原告孔文辉诉陈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 告陈敏华: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45号案原告孔文辉诉陈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敏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孔文辉借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分两笔计算,具体为以2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7年12月28日起计;以2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21日起计);二、驳回原告孔文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1.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69元、被告负担1032.63元。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