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说明
2014年12月,我市出台了《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首次对新市民的对象范围、各部门工作职责、积分原则、积分规则、申办流程及资料等进行了规范。《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截至2015年底,全市积分入户人数478人,积分入学人数12681人。我市积极开放的积分政策,让新市民更好地融入了佛山,共享城市建设的硕果。在2016年春节期间,我市积分入户的相关举措连续获央视多次报道,受到了全国人民的关注。
一、修订的必要性
在我市推行积分制服务的一年多时间里,国家频出新政,对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做出了更全面的部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市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暂行办法》中部分内容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形势和要求,需要与时俱进,及时进行修订。具体原因如下:
(一)修订工作是适应上级形势和要求的需要。2014年3月以来,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等,对农民工融入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新型城镇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提出,到2020年,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广东省城镇落户。
2015年12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推进城镇化要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并强调“要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允许农业转移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就业地落户。”2016年2月,***出台《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把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加速外来工市民化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强调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并进一步明确“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这些文件的要求和具体的落实工作需要在《暂行办法》中体现出来。
(二)修订工作是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的需要。2016年1月的全市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会议上,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江楷鑫明确提出要全面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积分入户门槛,大幅度提高积分入户指标,鼓励新市民通过积分入户。
(三)修订工作是紧跟我市实际的需要。原《暂行办法》在一年多的实施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新市民的强烈诉求。原《暂行办法》中关于提供婚姻状况、计划生育、违法犯罪等证明材料的规定,让新市民尤其是省外的新市民为了办理“一纸证明”多次往返于家乡和佛山之间,甚至有不少跑了几趟仍办不下来的情况。这不仅增加了群众的办事成本,更打击了群众办理积分业务的积极性。二是暂行期审核流程存在不够便民的地方。主要体现在《暂行办法》规定“新市民随迁子女年度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的指标数由市教育局确定后于每年5月底前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每年6月统一向社会公布”。据基层工作人员反映,公布的时间较为滞后,使得积分入学不能入围的新市民另做打算的时间很短,影响了其子女就读民办学校的计划,基层工作人员除承受较大的审核压力外,还经常要直接面对部分信访情况,不利于积分入学工作的有效开展。
总之,修订《暂行办法》是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当前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也是优化积分制业务流程的迫切需要,更是提升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的重大机遇。因此,开展《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是十分必要的,目前修订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二、修订主要依据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2015年12月颁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
三、修订主要过程
(一)2016年1月,为落实全市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流管办主任赖紫宁同志带队深入五区基层一线和新市民群众当中就积分制工作进行为期3天的专题调研,倾听一线工作人员和新市民呼声,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并要求尽快对原《暂行办法》做出修订完善。
(二)2016年2月18日,由市流管办发文五区流管办及相关部门征求对《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意见,并对反馈的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完善征求意见稿。
(三)2016年3月9日,由市流管办再次发文五区流管办及相关部门征求对《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意见稿)》的修订意见,再次对反馈的意见进行收集整理,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稿。
(四)2016年3月25日至3月31日,由市流管办在佛山市政府网发布《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增加了《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删除了《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21号)。
理由:新规定优于老规定,新文件是国家层面的,原文件是省级层面的。
2.第二、第三条合并为一条,由原来的“在我市连续办理1年以上(含1年)《广东省居住证》的新市民”修订为“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本市已办理居住证满半年(含半年)以上”,扩大了新市民积分制服务范围。
理由:进一步降低享受积分制服务的门槛,有关年限不用“连续”计算,有利于调动新市民积极性,更加便民。
3.第三条第一、第二款新增成立市、区、镇(街)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协调部门及职责分工内容;第三至第六款新增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理由:各级积分办是原《暂行办法》出台后成立的,其职能也是随后明确的,修订后纳入到新办法中予以明确。新增各职能部门分工便于明晰责任、推动工作。
(二)第二章 积分规则
1.在第二章中增加各部门“评分”内容。
理由:进一步在全市层面明确材料审核环节的职责分工,避免各区做法差别、各部门因分工不明造成的推诿。
2.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新市民,违法生育行为接受处理未满5年,或在申请积分时申请人未处理完毕的,不能申请积分入户”内容;第二款“新市民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扣减相应分数;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修订为“新市民有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不诚信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积分申请资格;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所得积分清零;且2年内不得申请积分”。
理由:国家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实施后,计生方面进一步放宽了要求,更有利于新市民。
(三)第三章 申办流程及资料
1.第十八条第一款(二)“未能提供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的新市民,其随迁子女按政策外生育子女对待”修订为“未能提供《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积分承诺表》的新市民,其随迁子女不能享受政策性生育子女加分”。
理由:用个人承诺书的方式代替以往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个人承诺书主要包括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计划生育证明。这些承诺书将会大大节省新市民的时间、金钱、精力等。新办法中入户卡的有效期限从原来的一年调整为六个月,承诺书的有效期也是六个月,两者时间统一,对新市民来说,服务更贴心,对政府部门来说,管理更有效。
2.第十九条第一款“积分累计达到60分的新市民,提出申请的上一自然月在我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申请积分入户排名。”修订为“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新市民,提出申请的上一自然月在我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在其产权房所在地、居住地或就业地申请积分入户排名。”其中,入户总积分还增加了“计划生育奖励分”的指标,政策内生育子女是30分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处理完毕则有10分。
理由:由60分变为30分,同时增加“计划生育奖励分”,门槛更低,新市民几乎人人都有资格申请积分入户,这是贯彻市政府工作部署的要求。
3.积分指标方面,文化程度得分标准有明显调整,从《暂行办法》中的初中学历到博士研究生学历得分标准由20分到120分层次递增,修订为初中学历40分到本科以上学历80分依次递增。此外,个人投资方面也从原来的累计积分(无封顶)调整为“在我市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积3分,在我市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积6分,在我市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的积10分”。
理由:这样的调整,是为了尽量避免引起“父母文化程度越高或越有钱子女就越容易入读公办学校”的误会,从源头上消除因父母文化程度和家庭经济情况的差异而影响子女入学的评核机制,更好的体现公平公正。同时为了鼓励新市民连续办理居住证,新办法中取消了办理居住证年限积分最高不超过50分的上限标准,按新办法,居住证连续办理年限越长,积分越多,比如满12年可积60分等。
综上,新办法发布后,将会更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更加方便新市民,同时也更有利于政府部门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提升人性化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