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吉远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锅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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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01日发表
详细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粤汕)质监罚字〔2017〕51号 |
处罚名称: | 汕头市金平区吉远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锅炉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汕头市金平区吉远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6日至2017年6月7日期间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1台。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
处罚结果: |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2、处以罚款1150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汕头市金平区吉远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67Y |
法人代表姓名: | 兰国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9/8 |
处罚机关: |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地方编码: | 440500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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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1 14:23:09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