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发出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十严禁
近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严格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十严禁》规定的通知。
我省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条例》及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十严禁》。“十严禁”内容为:严禁无证、证照不全从事生产、销售活动;严禁倒卖、租借、转让、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转包、分包生产厂区、工房和库房;严禁超许可范围、超药量、超人员,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或使用氯酸钾等禁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严禁无证上岗和聘用残疾以及未满18周岁或65岁以上人员;严禁34℃以上和0℃以下从事带药工序作业及机械设备带故障运行;严禁带火源、移动通信设备或无防火罩的车辆进入生产区、库区;严禁买卖半成品和盗用、假冒其他企业商标;严禁向无资质的经营、生产单位及个人销售产品;严禁使用、委托无运输资质单位或个人运输烟花爆竹产品。
通知指出,凡发现存在违反“十严禁”前四条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违反“十严禁”后六条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记者:张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