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家湾司法所成功为镇政府及其所属某公司赢得免除偿还六百多万元的债务诉讼
唐家湾司法所积极履行法律服务职能,当好唐家湾镇政府的法律顾问,发挥熟悉法律优势,成功地使债权人主动放弃要求镇政府所属的某公司偿还650.3万元借款本息和镇政府承担对该公司注册资金不实的补充清偿责任。
2004年8月6日,某信用社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镇属某公司偿付贷款本金人民币834.5万元及至清偿日利息796.7万元(至2004年6月21日止),合计人民币1631.2万元,并要求镇政府在该公司注册资金不实的1333万元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的补充清偿责任。
唐家湾司法所在接到镇政府要求代理该诉讼的任务后,一方面对案情进行深入调查和细致的分析;另一方面广泛征求资深律师的意见。经研究发现,有关贷款本金834.5万元实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该镇属公司向该信用社借款490万元,另一部分是该公司担保另4间公司的借款共345万元。于是,唐家湾司法所针对该事实,将答辩意见集中在如下两方面。一是以原告诉该镇属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和诉该公司的担保纠纷不符合共同诉讼的条件而要求法院分开审理。二是该镇属公司不应继续为被担保人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并充分运用诉讼程序给予答辩人的权利,选取了有利时机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从而迫使原告作出“两害相衡取其轻”的选择,最终撤回对镇属公司为另4间公司的担保合同纠纷650.3万元(本金345万元和利息305.3万元)的诉讼,而维护对该镇属公司的981万元(本金489.5万元和利息491.5万元)的诉讼。2005年9月26日,镇政府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且该判决书已于10月12日正式生效,从而宣告我所代理该案的全面成功,为该镇属公司免去担保责任650.3万元,也间接地为镇政府挽回了353万元的经济损失。
本案的成功代理,我们认为主要得益于以下几方面:一是区司法局领导高度重视和有效的指导,二是广泛听取法律专业人士意见,三是办案人员对案情的深入调研分析,掌握了对解决案件的有利条件;四是把握了提交答辩状的恰当时机,为案件的胜诉赢得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