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队伍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健全市政府新闻
发言人队伍的通知
(2004年4月28日)
深府办〔2004〕46号
为加强舆论引导,促进政务公开,建立服务型“阳光政府”。经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队伍,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设新闻发言人1名。市外事办、市台办、市政府新闻办各设新闻发言人1名,由分管负责人担任,协助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工作。各区政府均设新闻发言人1名,由了解全面情况的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或综合协调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市政府直属单位各设新闻发言人1名,由分管负责人担任。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区政府及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的行政首长对实施新闻发言人工作制度负领导责任。各级新闻发言人代表行政首长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三、各级新闻发言人要认真组织新闻发布活动,客观、及时地发布新闻;要组织撰写、制作和提供相关新闻发布材料,妥善安排行政首长开展对外新闻发布活动。
四、各级政府新闻发言人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敢于负责,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熟悉本部门的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和较完备的知识结构;形象端正,举止得体,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组织能力和公关能力。
五、各级政府新闻发言人要配备1至2名新闻助理。新闻助理要了解全面情况,有高度责任心和协作精神,有较强的文字水平和表达能力。其职责是: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包括新闻发布会的申报、筹备、会务组织等;为记者提供相关服务,监测新闻发布效果;定期向市政府新闻办提交新闻发布工作有关信息等。
六、各区政府及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认真推选合适人选担任新闻发言人。各级新闻发言人要认真填写《深圳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登记表》(另行印发),加盖单位公章后,于5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政府一办前楼513室,电话:82103110,传真:82097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