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9月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9月7日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年9月7日-2018年9月1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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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海阳金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家电配件生产项目 | 海环报告表【2018】049号 | 2018年9月7日 |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18】49号
海阳金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家电配件生产项目位于海阳市开发区烟台街36号,租用海阳市海鑫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现有厂房进行建设。该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1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0.2%,占地11337.8m2,投产后年生产家电配件100万套,约186吨。该项目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2018-370687-32-03-021966),符合目前国家产业政策,用地为工业用地,选址合理。经研究,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和运行,在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风险应急预案、加强管理和监督的前提下,能够有效控制自身产生的环境影响,可达到相应的环境管理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可行。
一、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须重点落实好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1、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项目区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要求,由污水管网进行入海阳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喷淋用水循环利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针对化粪池,循环水池(塔),喷、烤漆房,一般及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等可能产生跑、冒、滴、漏的环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确保防渗措施到位、密封到位,围掩到位,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2、落实大气(尘)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抛丸过程置入密闭的结构内,产生的粉尘集中收集通过水喷淋塔处理后,由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喷、烤漆过程均置入密闭的结构内,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水喷淋装置收集与烤漆房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一起通过UV光解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漆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VOCs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的排放标准要求。
严格操作规程,加强各类废气(颗粒物)防治污染设施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转,提高其收集效率,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标准要求。
3、营运过程中通过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加装消声器、基础减震,隔声、隔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D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进行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标准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严禁流失、扩散。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点存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落实可行的环境污染防控措施与环境应急预案,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确保区域环境安全。落实报告提出在生产车间外设50m卫生防护距离,喷、烤漆车间外设100m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在卫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住宅小区、村庄、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6、严格落实分配该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COD 0.045t/a 氨氮0.0045t/a VOCs0.145t/a ),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经办人:张文勇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