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关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6月22日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6月23日-2020年7月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35-3297919
传 真:0535-3297005
通讯地址:海阳市海园路新兴街1号
邮 编:2651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方圆集团海阳成套设备有限公司HZS系列搅拌站制造项目 | 海环报告表【2020】076号 | 2020年6月23日 |
2 | 烟台顺时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机肥、水溶肥生产项目 | 海环报告表【2020】077号 | 2020年6月23日 |
3 | 烟台美丰机械有限公司铸造废砂再生生产项目 | 海环报告表【2020】078号 | 2020年6月23日 |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20】076号 方圆集团海阳成套设备有限公司HZS系列搅拌站制造项目位于海阳市海阳路243号。项目北侧隔海园路为烟台海星食品有限公司,南侧隔海阳路为东阁易居,西侧为弘盛华庭,东侧为方圆大厦。该项目占地13727.3m2,建筑面积约14525m2,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年产HZS系列搅拌站设备96套。该项目建设之初,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投产,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2020年5月15日出具的责令立即停产的通知。该项目符合目前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用地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模要求。经研究,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审查可行。 一、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营运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出水水质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由市政污水管网,海阳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营运过程中应针对化粪池、废水收集和输送管道、一般废物暂存场所等可能产生跑、冒、滴、漏的环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确保防渗措施到位、密封到位,围掩到位,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2、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焊接工序产生烟尘应通过配套的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净化后无组织排放。生产过程应在密闭结构内进行,并采用密闭(气)尘源,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颗粒物)的排放量。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中其它类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进一步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营运过程应针对产生噪声设备的特点,合理布局,加强基础减震,隔声、隔音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D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进行无害化处理。 员工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落实可行的环境污染防控措施与环境应急预案,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6、营运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烟台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分配给该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COD0.092 t/a、氨氮0.0092 t/a 颗粒物 0.1t/a),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7、落实环境影响报告提出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确保各种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做到达标排放。 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依照法律法规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张文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20】077号 烟台顺时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机肥、水溶肥生产项目,位于海阳市行村镇工业园。厂址中心坐标为北纬36.662°,东经120.910°。项目北侧为空地,西侧为铜德钢构公司,南侧为力奔力公司南厂区,东侧为闲置厂房。该项目占地3800m2,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租赁已建厂房进行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产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液体水溶肥、粉状水溶肥和颗粒水溶肥,产量分别为8000t、8000t、2000t、2000t和2000t。该项目符合目前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模要求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50号)相关要求,选址合理。经研究,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审查可行。 二、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完善项目区排水系统。营运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出水水质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由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海阳市行村污水处理厂处理。 营运过程中应针对化粪池、废水收集和输送管道、一般废物暂存场所、生产厂区及成品仓库等可能产生跑、冒、滴、漏的环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确保防渗措施到位、密封到位,围掩到位,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在有机肥、粉状水溶肥、颗粒水溶肥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环节均由设置的集气罩集中收集,分别通过各自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生产过程应在密闭结构内进行,并加强各(气)尘源环节密闭管理,最大限度地控制好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量。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营运过程应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防噪声间距,采取消音、隔音、基础上加装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4、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措施,防止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除尘器收集粉尘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 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5、严格落实好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分配该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COD 0.0048 t/a、NH3-N 0.00048 t/a、颗粒物0.343t/a),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6、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预防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措施,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7、落实环境影响告提出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确保各种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的正常运行,做到达标排放。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依照法律法规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经办人:张文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20】078号 烟台美丰机械有限公司铸造废砂再生生产项目位于海阳市盘石店镇工业园,盘石店政府驻地西南310m。厂址中心坐标为北纬36.869°,东经121.281°。项目占地6500平方米,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利用该公司铸造造型等工序产生的废砂(石英砂废砂,不含树脂砂等)进行再生,项目建成投产后 年处理铸造废砂10000吨,年产再生砂9500吨。该项目符合目前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用地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模要求。经研究,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审查可行。 三、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结合相关规划及工程区现状优化设计与建设方案,落实盘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相关规定。确保项目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2、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设计、建设项目区排水系统。 施工前应制定可行的泥浆、土石方处置方案并按施工顺序计划进行,确保不对周围水质产生影响。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不排放;施工过程中应对建材临时堆放场采取防雨水冲刷和施工现场及时清理等措施,并针对各施工流程、沉淀池等环节和设施加大巡查力度,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须集中收集依托现有的处理设施处理。 项目在水洗、球磨、洗车等环节产生的废水应集中收集经沉淀压滤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锅炉排污水和软化水制备废水应集中收集暂存,用于厂区洒水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的处理设施处理。 营运过程中应针对软化水制备设施区域、沉淀压滤区域、废水收集和输送管道、一般废物及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等可能产生跑、冒、滴、漏的环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确保防渗措施到位、密封到位,围掩到位,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3、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中物料堆放应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合理使用,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设置临时性密闭堆放设施,进行存放或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加强对施工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项目粉碎、筛分、磁选等工序均应在密闭车间内进行,并设置集气装置,将集中收集的粉尘通过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2373-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配建1台3t/h燃气锅炉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设置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烟尘、SO2 、NOX等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 营运过程中应将整个生产过程均须置入封闭车间内,采用湿法球磨方式,物料输送环节采用封闭式输送廊道,并安装喷淋设施,进行湿法除尘。 本项目原料及成品石料应堆放在封闭的车间内,车间地面全部硬化,车间顶部安装水喷淋装置;运输道路应硬化,并保持地面清洁,安装雾化喷淋设施等设施进行抑尘;及时清扫建筑物顶面、厂区地面和道路灰尘,定期洒水,厂区内不得有明显落尘,严格控制无组织粉尘产生量。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3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4、严格控制施工范围。 各种施工活动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施工区域内,不得越界,并保持土方开挖量和回填量的平衡,严禁将废弃物倾倒、抛撒等进行不合理处置,严禁影响近岸水质。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施工场地等进行生态恢复。 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减振等降噪措施,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要求,夜间施工时须经我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营运过程应进一步优化布置方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防噪声间距,对噪声大设备应单独布置并采取消音、隔音、基础上加装减振,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6、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营运过程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属于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标准要求,分类集中收集并做好标识,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严禁流失、扩散。 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后,定点存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7、落实好整改与报告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强化环境风险防范,落实可行的环境污染防控措施与环境应急预案,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严禁对近岸水质安全产生影响。 8、落实环境影响报告提出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确保各种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的正常运行,做到达标排放。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依照法律法规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经办人:张文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