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宁县2015年度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府办〔2015〕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广宁县2015年度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
广宁县2015年度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处置我县境内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提高应急处置水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令394号)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广宁县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三)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情险情;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情险情;造成铁路繁忙干线、高速公路网线路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情险情。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有备无患、快速高效。
1.实行县领导包镇、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的三级承包责任制,建立健全县、镇、村三级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是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县委、县政府领导按照挂钩联系点分工,对挂钩镇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汛期期间要做好部署督促检查工作。每年汛期前,上级人民政府要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防灾责任书,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2.县政府成立广宁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配合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由县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县有关部门会同当地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小型地质灾害由当地镇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县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5.科学制定三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台账。各镇要对地质灾害危险点和危险民居进行普查,逐项逐户登记造册,建立以镇为单位的详细防灾工作台账,在台账基础上再编制镇以及相关部门的防灾应急预案,明确受灾群众转移后的安置方法,要把监测和防治责任落实到镇、村委会和自然村,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
二、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一)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县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副主任和县国土资源局、县监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局、卫生局、水务局、气象局、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承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二)各镇应参照县的做法,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镇政府应当紧急调集抢险的应急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
三、监测和预警预报
(一)镇政府要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每个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也要制定应急预案,在连续大雨和暴雨期间,各镇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上岗到位,落实值班、巡查和灾情速报制度。对危险点和危房户要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使防灾责任单位和受威胁的群众掌握灾害发生时的前兆特征、撤离信号和撤离路线以及应急措施。
(二)各镇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做好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监测网络的信息互通工作,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和汛情信息。
(三)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抢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制定警戒区、设置警示标志、实行专人值班巡查,在险情未解除前,不能组织群众回迁。
(四)各镇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各镇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向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还应直接报告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五)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镇政府或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根据灾情实际情况,及时动员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要建立挂钩联系户制度,帮助每一个危险农房户在安全地带安排临时联系户,对大宗的撤离人员要选定村委会、学校等场所为临时安置点,确保撤离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六)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立即将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当地镇政府,直到村委会和村庄以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人民群众要对照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准备工作。
(七)地质灾害预报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四、应急处置工作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政府立即启动县、镇两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地镇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在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镇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并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处置结果向县政府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与当地镇主要领导联合组成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广宁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当地镇政府,在县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和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生活保障、安置保障、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政府立即启动县、镇两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地镇政府立即采取处置措施,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控制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并立即将灾情向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会同有关部门赶赴现场,与当地镇政府共同组成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各项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县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上报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三)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政府立即启动县、镇两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地镇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县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组织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与当地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置救助工作,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配合市政府派出的督导组和专家赶赴灾害现场,协助镇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镇政府应及时组织地质灾害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四)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镇政府接到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应立即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在2小时内将灾情向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当地镇政府迅速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
县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视具体情况,派出督导小组和专家赶赴灾害现场,协助镇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五)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镇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险情应急结束,并予以公告。
五、应急保障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式的、深层次的和各阶段相互联系的工作,是有组织的科学与社会行为,而不是随每次灾害的发生而开始和结束的活动。因此,必须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一)各镇政府要根据近三年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各镇政府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设立专项工作经费,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重视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平台建设,加强技术研究,建立完善预警预报发布系统,提高预警预报水平。
(三)重视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成灾过程中和灾害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四)建立救治物资储备制度,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同时保证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技术装备的及时更新。
(五)加强公益性地质队伍建设,加大地质灾害调查、检测和减灾工程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的信息储备和检测分析网,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六)加强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治演练,确保发生灾害后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
六、对地质灾害隐患实行动态管理
(一)每年汛期后,镇、村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危险民居重新检查评估、更新资料,倒塌已重建的,予以销案,因灾损坏的,登记入册,并确定救灾包干人员。
(二)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建立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基金。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危险地带的村庄、农户,经有资质的地质灾害评估单位评估鉴定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检查核实,确定需要搬迁避让治理的危险农户,组织农户进行搬迁。搬迁重建家园资金通过争取省支持、市补助、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渠道解决。对尚未出现险情的危险斜坡,要动员住户削坡减载,设置排水沟,治理费用由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对滑坡体等重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费用要纳入各级政府专项经费列支。此项工作由各级政府作出规划,分期分批,逐年落实,逐步消除危房户和地质灾害隐患。
(三)为保证防灾信息畅通,要建立危险农户通信保障体系。电信及移动通信部门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有线、无线通信业务的正常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在对地质灾害点得危险农户普查登记基础上,会同电信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按照先易后难、先重后轻原则,结合村村通电话建设,解决危险农户电话安装问题,逐步完善通信网络,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各级防灾责任人、危房联系户地质灾害防治通讯录,建立完善应急指挥系统。
(四)依法加强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尤其对受灾村庄搬迁、重建家园、山区削坡建房,要做的统一规划,灾害评估,科学选址,确保居无险地。同时,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物价、税务、金融等部门在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基础上,要出台优惠政策,对重建家园的相关税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在资助、贷款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重建家园工作顺利进行。
(五)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督查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成功避免人员伤亡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奖励。因失职、渎职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一)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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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法院,
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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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15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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