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许可条件)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广告发布资质;
(2)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3)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4)符合设置技术规范;
(5)符合照明设施规范;
(6)符合钢结构技术规程;
第五条(申办材料)
(1)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户外广告登记证(核验原件,留存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申请报告(单位名称、地址、载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时间等);
(3)广告设置的现场环境图、效果图、施工图(附电子文档1份);
(4)相关材料(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
(5)与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享有共有权的相邻人意见。
第六条(程序步骤)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到县政务中心城管局窗口提出申请。
1、受理环节。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和决定环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不能当场作出许可的,按权限报批,时限7个工作日。
3、办结和送达环节。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证明,办结相关手续,时限1个工作日。
4、决定公开。作出决定后,在政务一体化网站公开许可结果。
第七条(优化举措)
(一)持续深入推进审批业务网上办理,原则上除需按存档要求由行政相对人提交有关证书原件外,一律不再收取行政相对人的纸质材料,推进无纸化办公,落实“只来一次”承诺。
(二)认真落实压缩审批时限的承诺,将法定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共享,待可在线获取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后,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等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