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公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范围的通知征求意
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清减降”工作要求,参考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我局形成了《关于公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欢迎各社会公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于8月6日之前以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41437895@qq.com,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如有咨询事宜,可致电0713-4299308。
***:关于公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30日
关于公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范围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中心城区、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配套费,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行政征收。城区征收标准30元/平方米,建制镇征收标准25元/平方米。免征范围及项目类型如下:
1.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易地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住房、老旧小区改造及配套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项目,划拨土地上的还建房项目;
2.普惠性幼儿园、托儿所(非盈利)、学校教育用房,含非盈利性民办学校,主要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操场、礼堂、体育馆、行政办公用房、师生员工宿舍(不含房改房)、食堂项目;
3.医疗机构工作用房:用地性质为医疗卫生用地的公立医院项目,不含社会投资项目;
4.社会福利用房:政府投资建设社会福利用地的福利院、养老院、疗养、诊疗院、医养结合等项目,不含属于社会投资项目。
5.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水厂、变电站等生产性用房项目;政府投资建设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项目、道路交通用地的交通客运站、场项目、环卫设施等项目参照执行;
6.文化体育设施: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性场、馆设施等项目;
7.军事设施:用地性质为军事用地的项目;
8.由县政府文件规定及招商引资协议约定予以减免的工业项目;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及其财政部门规定项目,可按规定免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清单之外的项目应按规定征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省、市出台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