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解读政府责任之二
不得退化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环保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生态红线保护责任。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源头减排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区域限批责任。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指标由***下达,省级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环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