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补缴养老保险实施新政策
未参保单位、人员及中断缴费人员怎样补缴
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滞纳金和补缴利息怎么算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市从现在开始实施新的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新政策对补缴养老保险费做出了具体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未参保单位和人员如何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的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
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
按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通知》下发前,以后则按规定正常缴费。
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期间中断缴费的,不允许补缴。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
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中断缴费人员怎样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通知》规定补缴。
2006年1月以后中断缴费人员按省政府冀政[2006]67号第二十二条关于“对于曾参保的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参保的,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断保期间按中断缴费处理”的规定执行。
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按照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对于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前中断缴费的,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补缴。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中断缴费的,可选择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
同时,根据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进程,对于1989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滞纳金和补缴利息怎么算
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补缴的1995年底以前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按11%账户规模将本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连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2‰滞纳金。中断6个月以内的,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按日加收滞纳金。
新政策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可适当减收滞纳金,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对于经审计、监察、稽核、举报发现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的,严格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不得减收滞纳金。
对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减收滞纳金政策执行至2009年6月底。
超过补缴优惠期限,即便是主动补缴,也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