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安全生产麻痹大意违规操作致人死亡
近日,新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被告人汪某、叶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汪某承包了本市新北区奔牛镇南观村委前塘元36号私房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的瓦工部分交给了被告人叶某。被告人汪某、叶某未按照规定让施工人员佩戴安全绳,也未在施工现场架设防坠网。2019年4月,李某在工地二楼进行高空作业时,不慎从二楼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叶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叶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新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叶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故作出上述判决。
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受害人家人带来无尽的伤痛,也给两名被告人以惨痛的教训。安全生产无小事,防护措施要到位,警钟仍需长鸣。